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单位合法纪律约束)非法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活动、居住;限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限制外出活动;规定对某项活动的情况要及时向行为人汇报;监视他人行为;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 认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全面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询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嫌疑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及家属联系方式; 3.违法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4.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是否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起止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具体过程、是否采取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手段,造成的后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人数、次数、作案工具来源及去向等情节; 5.多人共同作案的,还应当查明各行为人的分工、在整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同案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和联系方式; 6.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逐次问明每次行为的具体情节; 7.违法嫌疑人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前后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动机、目的。多人作案的,还应查明各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及预谋过程; 8.违法嫌疑人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人的关系; 9.违法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节; 10.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询问被侵害人应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被侵害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被侵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地点、次数、人数、过程、方式,作案工具来源及去向,有无捆绑、殴打和侮辱等行为,有无目击证人,造成的后果和其他现场情况; 3.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如姓名、体貌特征、被抓获情况,与受害人的关系,其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被侵害人提出控告和提交证据的情况,包括控告的时间、控告请求及理由,提交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接受控告机关和受理控告情况; 5.被侵害人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和理由; 6.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的内容应当根据证人知情的程度予以确定,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证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是否使用暴力和威胁、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身份信息和体貌特征等情况; 3.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来源,提交证据的情况以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到案经过 (五)勘验笔录 必要时,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作案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并附现场照片。在现场提取对痕迹和物品进行提取和扣押的,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记明。 (六)物证、书证 (同时附有证明其来源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损坏的物品;作案工具,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的凶器、绳索、锁具等;证明伤情的病历、诊断证明;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书证,如欠条、合同等;同案违法嫌疑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明共同违法嫌疑人之间的联系情况;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 (七)鉴定意见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造成被侵害人伤害的,可根据被侵害人提供的照片、病历、诊断证明进行综合评定被侵害人伤情;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评定的伤情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委托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八)辨认笔录 必要时,可组织对违法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场所等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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