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 ),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新政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时间匆忙,不对之处望予以指正! 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从文件看这一条是最模糊的,不预审了,如何确定是否有电子信息?退税软件尚未发布,无法求证,个人大胆预测一下,“拿正审当预审用”。软件升级后,方可知晓答案,朋友们对此处不用太纠结。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本身就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有详细的申报数据,此处取消必须“点赞”! 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此处朋友们可能有点陌生,实操中用的也比较少。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原提交资料如下:1、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同一批次申报,但是发票抵扣联只有一张,发票抵扣联是非无纸化企业提供退税资料中必备单据,首次提交上,第二次再申报提供啥那?分批单就是解决此问题的(现取消,改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的操作详见:说说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点开查看) 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审核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企业录入应更细心。详见:一文搞懂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点开查看)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如下图: 企业需要填写的信息更少了。企业的登记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信息中提取,企业无需再重复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企业取消填写,这个必须点个赞,之前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电子信息读入税务机关显示错误,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填写错误。企业需要填写的信息如下图: 主管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信息中提取的信息,如下图: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内容,如下图: 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张表格简化为2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简化后的流程更人性化。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相关数据与企业实际数据核对后,再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可大大提升企业核销的效率。核销流程如下: ①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④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①项至第③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如下图: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如下图: 延期申报并不是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2013年之前政策不再赘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第二条规定: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批准权限下放! 新政策变化不大。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新增)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如下图: 9、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五类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情形废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①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③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①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②种至第③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10、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11、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12、废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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