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委厅字[2005]61号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增量补贴标准 从2005年4月1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以下(含正厅级)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由原工资总额的20%提高到30%,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由原工资总额的20%提高到40%,省级干部的标准(40%)维持不变。 二、市财政负担范围及原则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提高后的住房增量补贴按《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交1999年至2002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增量补贴的通知》(2005年4月7日印发)确定的财政负担原则执行,具体负担范围和原则是: 1、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增量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2、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增量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3、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含差额补助单位)的离休干部增量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人员的增量补贴由市财政核定比例负担。 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从2005年6月份起,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为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增量补贴有效凭证,并为符合增量兑现条件的在职职工,统一办理增量补贴兑现工作。 2005年5月26日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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