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补贴与增量补贴概念、对象及标准 一、概念 存量补贴:是指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过去工资构成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是将存量住房资产按现值评估后,根据工龄职级给予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增量补贴:是指将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投资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消费。这种补贴将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中。 二、存量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一) 存量补贴的对象 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二)存量补贴的标准 1、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 620 副科级干部 730 正科级干部 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 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 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 1280 正厅级干部 1450 2、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3、集体企业职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5%。 (三) 计算公式 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三、增量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享受增量补贴。为确保住房资金良性循环,我市近期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过渡办法。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5%不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整为15%。有条件的单位经省、市房改办批准,可高于此标准。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购买现住房和购买腾空房收回的资金,一律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转为存量补贴资金。 各单位(含各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在扣除维修费和管理费之后,一律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转为存量补贴资金。 房改资金周转的增值资金,转为存量补贴资金。 公有住房按规划征地拆迁时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拆迁费,一律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转为存量补贴资金。对职工个人的补偿按存量、增量补贴办法处理,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安排实行货币还迁。 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分管范围,通过指定的银行为职工开设个人存量补贴帐户、增量补贴帐户,记录和监督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收支。 属财政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年度提出计划,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补贴资金专户,分别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帐户;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其增量补贴资金直接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困难企业暂时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可采用挂帐空转的办法处理,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进入实转。 增量补贴帐户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与存量补贴帐户合户。自存入之日起增量补贴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的其他管理事项,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办理。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只能用于职工购、 建、租住房,其支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职工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购、建、租住房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省、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存量补贴主要由职工个人用于购、租现住房。职工购、租非本人现住房且需要兑现其存量补贴时,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存量补贴资金总量情况分年度、按计划安排兑现。近期重点照顾无房户、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和先进工作者,对购房时现金支付比重大、贷款数额大的职工的存量补贴也给予优先安排兑现。存量补贴暂时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视总的现金流量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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