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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大数据系列报告之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4-26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

案件数量:64件

审判年份:2016年

一、研究目的

鉴于案例收录的不完备和检索的不穷尽,该案例群的代表价值有限。但通过案例群中的案例,对纠纷类型和裁判要旨进行分析,对深圳市公司股权相关争议司法实践的深入认识和现状必有助益。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剖析深圳市“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司法现状,力图还原法官的思考方式,并对此类法律问题的实务工作提供新型的视角。为客户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案件概览

一、2016年呈爆发性增长


图1


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公司纠纷中较常见的类型



图2

股东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体现,如图2所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家数量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件总数占比14%。如图1所示,2005年、2014年以及2016年是该类纠纷的爆发增长点,其中2016年该类纠纷的案件数量更是达到最大值,同比增长98%。由此可见,近年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从而实现债权受偿已逐渐成为债权人常用的手段之一,股东必须重视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司法现状
股东涉诉事由


根据对案件内容分析的结果来看,如图3所示,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由分别为:怠于履行清算责任、财产混同、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清算以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债务类型

根据对案件内容分析的结果来看,如图4所示,在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引起的纠纷案例中,常见的债务类型有以下六种:拖欠货款或加工费、拖欠工资/住房补贴/工伤赔偿/律师费等、拖欠租金、拖欠银行贷款、购房款返还以及侵权赔偿。其中因拖欠货款或加工费而引起的纠纷最多,占比高达72%。

 债务人公司类型   

根据对案件内容分析的结果来看,如上图所示,该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债务人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占比高达98%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占比28%。

审理程序

根据对案件内容分析的结果来看,如图6所示,该类案件的上诉率仅为22%,处于较低水平。

审理法院

根据对案件内容分析的结果来看,如图7所示深圳市内该类案件数量最多的区域是宝安区,共29宗,占全体案件数量的45%。其次是罗湖区和南山区/福田区,分别为10宗及5宗,分别占到总案件基数的16%和8%。虽然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达14宗,但是结合审理程序分析可知,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均为上诉案件,即此类案件的一审均在基层法院进行。

一审胜诉比例

根据对案件内容分析的结果来看,一审案件数量为50宗,二审案件数量为14宗。如上图所示,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共30宗,占比60%;债权人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共7宗,占比14%;总体而该类案件中股东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高达74%,由此可见,股东应当高度重视该类案件中所呈现出的法律风险。

五、风险提示

一人公司股东请注意

一人公司股东若要规避“财产混同”这一经营风险,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并保留原始会计凭证及账册。第二,在公司存在分红的情形下,实践中一人股东会直接将盈余转到个人账户,只有在股东能够提供股东分红决定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的,才能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另外,按照《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公司也应进行年度审计,但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唯一证据,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公司财务独立。


股东的配偶请注意

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股东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取决于股东成为债务人时是否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不是取决于公司成为债务人的时间。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系侵权行为产生的,股东基于出资不实原因被追加成为债务人,该债务并无证据证明与家庭利益有关。


债权人请注意

1.只要满足以下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依法应当清算;2股东未组织清算;3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4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与公司无法清算有直接因果关系(小编提醒:债权人一旦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变差濒临破产前就应该留心收集以上证据了)

2.虽然公司未足额清偿原告的债权,该公司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加速到期是对认缴制的突破,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司法裁判中只有在债务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才会判令债务人公司股东承担尚未到期的出资责任。(小编提醒:很多朋友对公司认缴资本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债务人公司无法承担到期债务即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尚未到期的出资责任。小编建议在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千万不要执念于其注册资本哦,一定要综合考察其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

本文作者:股董荟律师团队于智亮 李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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