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 如:伪造、变造、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使用的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复制设备、印刷胶片,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 (2)相关证人证言。 如: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如: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证据 (1)收集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包括使用印刷、复制、描绘、拓印等方法伪造发票底纹水印、专用纸张、荧光油墨、防伪拓印号、防伪标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等; (2)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 (3)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5)涉案共犯、知情人等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 (6)如果存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7)证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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