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市建设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二水源),政府直接委托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代建工作,并收取代建费,这样是否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规定? 答:按照闽政[2007]11号第十九条规定,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您反映的项目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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