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福建某建设工程业主与代建单位福建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业主委托某房地产公司代建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委托范围包括为完成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移交使用等全部工作,涉及业主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工作除外;业主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月进度款的形式支付给代建人;代建工程款暂定金额为3974368元(实际金额以经审核的结算金额为准)。
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就代建工程进行招标。2011年7月,代建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一份《中标通知书》。
2011年8月3日,代建单位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代建单位将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景观工程(笔者备注:工程建设内容总体与代建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程规模及特征为37000㎡公园改造,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合同价款为3974368元(不包括专用条款第14、15、16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代建单位在收到业主拨付的代建款后一周内支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于2011年8月5日开工,于2012年8月22日竣工,于2012年9月12日验收合格。业主已付代建单位工程款3378212.80元,代建单位已付承包人工程款3378212.80元。庭审中,承包人与代建单位共同确认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2年。
2016年9月28日,承包人、代建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竣工结算汇总表》上共同盖章确认:涉案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6494200元。此后,因代建单位未向业主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且代建单位与承包人结算的金额高于《委托代建合同》2519832元,业主无法进行财审,故也无法向代建单位支付工程款。
因承包人无法拿到工程款而提起诉讼,要求代建单位支付工程款3115987.20元及利息;要求业主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