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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施工企业角度全面解读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什么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贾律师 2018-04-27


法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所以弄清哪些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就可以明白哪些施工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就不会因为未进行招标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可以明白哪些项目是直接可以发包的,不必再走招投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法律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做了原则性规定,并说明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于是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施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为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为市政项目、科教文卫项目、商品房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项目等;(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为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为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为使用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同时规定,上述5种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省并没有严格遵守该规定,而是不加区分的全部进行招标。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在2018年3月27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规定将在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为:(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对于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必须进行招标的,而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社会资本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如果没有规定,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如果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均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如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是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选择邀请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名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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