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企业作为政府关注的对象,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时常会取得专项拨款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收入,很可能会被列为不征税收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大企业会忽略了对该部分扶持资金的税务监管,进而产生税务风险。 症状:专项拨款列入往来账项 税务机关对A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时,没有查询到相关的拨款文件,且A公司迟迟未能提交取得拨款的文件。从账面上看,A公司用专项拨款购买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已经列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核算,所属期201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没有对取得的第二笔拨款作纳税调整。因此,税务机关判定:A公司两笔专项拨款存在税务风险。 诊断:专项拨款管理缺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列为不征税收入。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在后期的调查中,找到了关于这两项拨款的文件及相关要求,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根据规定,A企业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确认收入总计2.5亿元,并就拨款作专项管理。对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4500万元专项拨款,其对应已发生的折旧摊销1800万元,应从其应纳税所得的扣除额中作调出处理。此外,如果A公司从取得第一笔专项拨款年度起算,其拨款收入使用年限如果超过5年,未使用或缴回的余额,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据此,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存在税务风险,应及时对专项拨款作相应处理。 处方:加强拨款税收管理 (作者单位:广州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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