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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协定待遇需要有“身份”

 songsgt 2018-04-28

享受协定待遇 需要有“身份”

2018.3.9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崔荣春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具备受益所有人这一重要“身份”。从概念上讲,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也就是说,受益所有人是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拥有所得的人。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告诉记者,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的所得中,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协定税率是优惠税率,我国与某些国家(地区)的协定(安排)税率,比常用的10%税率更加优惠。但是,享受优惠是有条件的——只有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非居民企业是受益所有人,才可以享受协定待遇。“这是比居民身份更加严格的一种要求。”王冬生说。

自200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受益所有人问题数次发文,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等,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规则,解决了实务中面临的很多具体问题,将使企业更加清晰地判定是否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受益所有人的出现,缘于滥用税收协定这一老而新的问题,目的在于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税收协定,最初表现为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多种安排,试图获取相关税收协定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税收优惠,也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称的“择协避税”。择协避税仍然是当今滥用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之一,但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战略布局的改变,滥用税收协定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

国际社会首次意识到择协避税的严重性是在1977年,OECD首次引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限缩协定范本第1条的适用范围,以应对择协避税的问题。随后,OECD在1986年《双重征税和导管公司的使用》的报告中,对择协避税的问题作了更深入的研究。2015年10月5日,OECD正式发布了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下15个议题的最终报告,作为成果之一,其第六行动计划的主题正是“反滥用税收协定”。同年,针对第六计划中提出的几项建议措施,我国新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相较于以前的税收协定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王冬生表示,9号公告借鉴了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的成果,加强了对协定滥用的政策防范,为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提供了较为详尽的指南。

建议企业 适时作出税务评估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团队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受益所有人新规,给跨国公司控制税务风险提出了新要求。

我们建议,在中国有投资的跨国集团,应积极审视集团在现有的投资架构和经营模式下,9号公告带来的变化是否令其更容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果需要的话,可以通过投资架构或经营模式的重整,以充分利用9号公告中的利好。不过,在任何情况下,跨国集团都应准备恰当充足的文档和证明材料(例如合同、发票、收据和会计分录等),以做好准备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由于现行税收管理措施将之前的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申请人在是否享受协定待遇时仍然无法获得税务上的确定性,仍然要面对后续管理。建议相关企业判断是否属于受益所有人以及是否能够享受协定待遇时,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防范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作出最为合理的决策。

在做好应对准备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9号公告中有待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比如,针对第一项不利因素,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如果因为一些正常合理的集团内关联交易而认定形成了“支付事实”,可能会与非居民纳税人产生争议。再如第二项不利因素,对于如何判断申请人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如何判断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可能在理解上也会与申请人产生分歧。又如,对于所得为股息的申请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同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适用,9号公告解读上的举例相对有限,实践中可能还会有其他明显不是为避税而设立的架构,是否可以应用这些原则灵活处理?对于这些问题,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后续相关规范性文件或权威解读,并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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