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旧文对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精读】 本条是关于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行为和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决定重大问题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是在原《条例》第六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中“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修改为“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将“重大事项”修改为“重大问题”主要是为了与党章的表述保持一致,党章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本条所称“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本条所谓“重大问题”,是指根据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党组织具体议事规则的要求,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的问题。比如: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下列问题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1)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3)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4)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5)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本条违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不论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还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均构成违纪。 (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而构成违纪的,必须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不属于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性问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的,不构成违纪。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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