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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知道的资产损失申报新规

 松涛楼 2018-04-28
引言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国税总局又在“放管服”改革上迈出了一大步,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公告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这是继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好事连连!喜大普奔!!!


回过头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目前,除了企业特殊重组还需要报送相关资料之外,其他税收优惠包括研发费加计扣除等都只需要在申报时,填报备案表,取得备案回执,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不需上传。而1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申报的规定更进一步,不再需要填报备案表,不再需要取得备案回执,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完成申报。


但由原来的报送资料取得备案回执后才能税前扣除,变为纳税人自主申报即可税前扣除,这虽然大大方便了纳税人,但是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可以看出,15号公告仅仅是简化了资产损失申报程序,并不代表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要申报就可以税前扣除,也不代表申报完就不需要准备资料了。


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应留存何种资料备查,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自主判断并完成。这样税务风险就完全由企业来承担,这也变相要求企业财税人员对于资产损失相关政策非常熟悉、精通,能准确识别并控制税务风险。华政小编郑重提醒大家,针对涉税金额较大或损失原因比较复杂的资产损失,如债务重组损失、股权损失等,建议充分重视税务风险,准备详实、完整的备查资料。


最后,15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所以纳税人在今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有涉及资产损失,无论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都可以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充分享受政策的红利了。

本期编辑: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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