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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实务

 jys1008 2018-04-28

在如今中国的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比较多,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对应的法律则比较少。

但是,相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更加需要股权激励来完成公司的发展的需要。

由于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管理人员并不了解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在他们存在明确需求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实施股权激励。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只是知道需要给公司高管期股,却不知道如何给,不会设计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更加不知道怎么给才能够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有许多成熟的公司企业,他们在给与职工股权激励的同时还会考虑到将来上市的需要,不希望给与职工的股权激励方案会影响上市日程。

这个需求的市场是庞大的,但是,社会上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专业人才确实是稀少的,虽然有些人力资源公司或管理公司帮助一些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起草股权激励法律文书,但是,由于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缺少股权诉讼的案件经验,缺少关于绩效考核法律合法认定的基本功,往往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特别是起草的股权激励法律文书为将来公司的发展埋下了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法律文书,其本质仍旧是权利义务的综合描述的专业性法律文本合同,只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才会真正的懂得每个条款中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并且在起草股权激励法律文书时予以规避。

所以,股权激励中的约束机制、绩效考核办法、被激励人员的非正常离职等等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提前在合同中进行预防。

所以,我们的经验是,非上市公司比上市公司更加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起草股权激励法律文书、监督股权激励落实。

下面,我们就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法律操作进行探讨。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公司股权交易公开化、市场化,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可以转让,所不同的是缺乏较规范的股权市场作为交易场所。非上市公司依然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当业绩不断提升时,股权转让价格亦将上升,这正是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基础。

随着国内产权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非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的外部条件更加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准备推行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工具

股权激励工具有很多,不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性与企业客观情况选择适合的激励工具或激励工具组合。股权激励工具根据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划分为两大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主要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其收益来源是股票的增值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有股份赠与计划、股份购买计划、期股计划、虚拟股份等,其收益来源是企业的利润

由于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才被法律定义为股票,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不能够被定义为股票的,所以,股票一般指上市公司,股份则常常被指非上市公司。当然,股权可以指上市公司也可以指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股份赠与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赠与被激励对象,可以设置赠与附加条件,比如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约定的业绩指标等,也可以不设置附加条件,无偿赠送。由于股份赠与计划的激励成本较高,因此,在赠与计划模式下,赠与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会太高,并且通常会一次性授予,分批赠与。

股份购买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拿出一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励者,但被激励者需要出资或用知识产权交换获得股份。被激励者获得是完整的股权,拥有股份所具有的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购买股份的价格可以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任何价格,但通常为每股净资产或相关的价格。股份购买计划可以提高被激励者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同时实现激励、约束和角色转换的目的。但如果股份价值下降,被激励者的投资将受到财务损失,并且购买股份的转让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期股计划是指公司现有股东一次性给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股份的分红权和表决权(此时,这部分股份称为虚股),被激励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用所得红利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股,将之转化为实股(即“行权”)。被激励者所得分红如果不足以支付购买虚股所需要的资金,则可以另行筹措资金,补足购买虚股的资金,无力购买部分可以放弃行权。款项支付以后,相对应的虚股转化为实股。被激励者对虚股拥有分红权和表决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实股拥有完整所有权。虚股不以被激励者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实股以被激励者名义进行股东登记。通过期股这种机制安排,被激励者要保证购买虚股所需资金,就必须保证一定水平的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被激励者)在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利益上达成一致。期股也解决了被激励者筹措购买股份资金的难题。期股将行权资金与企业一定时期(一般为五、六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高度紧密的联系起来,这就有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低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在计划期内顺利行权,而利用财务杠杆片面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从而过度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出现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矛盾,进而可能增大企业经营风险。这是在方案设计与实施中需要考虑加以避免。

虚拟股份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

上述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工具各有利弊,都有其适用条件。公司需要根据激励目的、行业特征以及企业客观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工具或激励工具组合。

二、股权激励原则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该坚持如下几项基本激励原则:

利益一致性原则:

从利益角度出发,股东利益与被激励者利益一致性原则。作为公司股东,事实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一般在于亮点,第一点,是留住人才,第二点是需要才人创造价值。所以,将人才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完全打造成一致性的一个主体,将会极大的促进公司企业的发展。

企业选择股东原则:企业应能够选择自己的股东,而不是像证券市场上那样被动地由股东选择企业;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主人”,只有达到“主人”的标准才拥有成为“主人”的资格。

员工区别对待原则:将“唯一性员工”与“倚赖性员工”区别开来,将“知本型员工”与“一般员工”的区别开来,应该重点激励“唯一性员工”与“知本型员工”。

股权动态分配原则:不但按劳分配应实行动态分配,按资分配也应实行动态分配。公司战略、战术目标的调整将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价值权重、专业人员的薪酬起到一定的影响,股权的分配在企业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侧重。

股权倾斜分配原则:股权分配要向核心层和中间层倾斜。利用股权力量形成公司的核心力量和中坚力量,并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三、股权激励要素

股权激励实践中,企业的大股东经常会有不同的困惑:有的企业准备进行股权激励,却不知股权怎么给;有的企业给了股权,却没有留住人才;有的留住了人,却没有真正形成一条心;甚至有的企业大股东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经理层却不愿意接受。

股权激励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周密的研究与设计,需要对企业的现状和被激励者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沟通,做到有的放矢。如果只是简单的给股权,而忽略给股权之前的设计和给股权之后的沟通,股权激励将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在如何给股权的问题上,律师认为,需重点考虑以下六方面要素。

1、定人:即股权授予哪些人。首先,需要将历史贡献者与未来创造者区分开来,对于历史贡献者,授予股权是对其历史贡献的承认,有助于创业元老甘为人梯,扶持新人成长。对于未来创造者,授予股权是要调动其积极性和潜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其次,从国外实践来看,股权激励对象大致有三种情况:经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一般员工。在确定激励对象时,可以综合考虑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

2、定量:即授予股权的数量。授予股份一定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授予股份总量应该有所不同。此外,还需要根据情况将授予股份总量切分为当期激励股份和预留股份两部分,尽量不要一次性将可授予股份全部用完

3、定价:即股权授予价格及股权退出价格。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通常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平价、折价或溢价出售。股权回购或转让需要根据主动离职、被裁、因公殉职以及因病死亡等各种不同情况确定。

4、定时:即确定股权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等。通常股权授予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并且需要分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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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股份来源:即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的来源。非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通常来自大股东转让或赠与,或者增资扩股。现有股东出让股份的比例需慎重确定,因为其直接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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