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本文试着总结一下,如有不对,欢迎拍砖。 招标法体系下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违反〈招标法〉32条规定 | 依据《招标法》第56条处罚 |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违反〈招投标法〉第44条规定 |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处罚 |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违反招标法36条或条例46条 | 依据《条例》71条处罚 | 4、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 违反条例49条 | 《条例》71条 |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违反条例49条 | 《条例》71条 | 6、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 | 违反条例49条 | 依据《条例》71条处罚 |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违反条例49条 | 依据《条例》71条处罚 | 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违反条例49条 | 依据《条例》71条处罚 | 9、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违反条例条52 | 依据《条例》71条处罚 | 10、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违反条例49条 | 依据《条例》71条处罚 |
招标法体系下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体系下评标专家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其他违法行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政府采购法体系下行政处罚 需要加以强调的是,招标法体系对于评标专家的处罚用的是可以并处,可以等于可以不,即如非必要,可以不处罚,但是政府采购法体系直接用的是并处,表示必须处罚。招标法体系一般情况下取消的是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但政府采购法体系评标专家只要违法,取消的是参加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包括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评标专家刑事法律责任 一、评标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评标专家侵犯商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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