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评论 2018-02-23 10:10:00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8超级金股免费领取!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规定,凡依据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制定了会计核算办法参考文本,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执〈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44号)的附件《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范本)》详细叙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记账原则、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财务报告等事项。 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一直备受争议。为消除争议,公平税负,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同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除此之外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适用的优惠目录进行认定。如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重庆可以考虑申请认定“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项目。但是,内蒙古并没有该项目,只能考虑认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中第三十条金融服务业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 2.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7〕48号文件对农户、小额贷款均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应注意严格区分并分别核算。 3.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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