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1.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须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货物及设备采购清单已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可; 3.勘察、设计、咨询、劳务等服务项目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特许经营权出让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1.建设工程必须满足新开工审批要求的到位资金比例,全部资金来源已明确; 2.货物采购资金必须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证资金来源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3.短期服务项目,必须出具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资金证明,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需落实逐年资金来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
|
来自: 熊1jjla12xwotg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