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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何做好税务处理?每个基金人都必须了解这6大税务要点!

 黄肥虎 2018-04-29


2018.05.05-06,《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税务规划001期》,坐标上海;

2018.05.17-19,《资本正道——企业上市与融资高级研修班》,坐标北京;

2018.05.19-20,《高净值人群个税规划和CRS规避001期》,坐标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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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似募君(simujun001)


私募管理人作为自主发行契约式基金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即便已经有了产品托管外包服务的合作伙伴,但外包出去的也只是服务而并非义务,因此作为纳税义务人至少应关注以下6个问题:


01
保本与非保本的界定


根据【2016】140号文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对于保本产品投资人应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法规规定,界定该产品是否保本的核心在于在产品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即合同明确承诺保本。但是就目前资产管理产品来说,不管是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从监管层面都不允许承诺保本或者保收益,甚至目前还存在的部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也随着11月17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将逐渐消失。一言以蔽之,未来资产管理产品的合同中将不再有保本保收益条款。那税务规定的这一条是否就完全不再适用了呢?


如果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执行,那么对于投资人来说,就不存在去购买一个合同约定的保本产品可能性,也不会再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即虽然合同中没有保本承诺,但是如果有回购或者赎回安排,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差额补足协议等等也将有可能被认为是“保本”。比如在合同里约定了如果到期产品出现了亏损,将由管理人或者另外的投资人对其进行差额补足,这就可能将会被认定为保本型产品。



对此,各个地方税务机关处理方法有所不同,需要适用于管理人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比如A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构严格按照法规执行,不进行实质判断,但其托管外包机构B所在地却要求按照实质进行判断,此时A管理人就应当与B进行协商,了解其统计口径,进行税务筹划。针对保本型产品,增值税率为6%。


02
对于非保本产品是否缴税?


上述已经说明,对于保本产品投资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管这个产品是否持有至到期还是中间赎回。那么对于非保本产品呢?


结合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注1]以及财税【2016】140号规定[注2]我们认为:对于非保本产品持有至到期,投资人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没有持有至到期,购入产品不算金融商品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对于中间赎回,应当就收益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投资人购买的一个产品是永续产品且中间进行了赎回,或者是在合同期限非常长且定期开放的产品中进行赎回,那么我们认为都应当就产品收益部分缴纳增值税。此处纳税主体是投资人,增值税率为6%。


[注1]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03
哪些资产是增值税应税科目?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纳税人为该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底层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贷款服务类(如提供贷款服务的信托产品)及金融商品转让类(如买卖股票、债券获取差价),现在明确上述产品获得的收益由管理人作为主体进行纳税。


随着金融工具的进一步发展和丰富,许多产品中投资品种并不单一,尤其多策略产品中投资范围更加广泛,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就需要梳理资管产品作为投资人投资哪些标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私募契约式基金而言是否被认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意义重大但目前也存在争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可以免收增值税但是通常这里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募基金,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尚存在争议,以下资产梳理假设私募投资基金不符合该免税条款。



私募契约式基金如果被认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可以免收增值税。


对于每一种金融资产的应税梳理,各个私募管理机构都应当就自己最常见的投资范围向税务咨询机构或者托管外包机构进行咨询确认,清晰地把握和确定最终应税的资产项目和征收方式。


04
嵌套下的产品收税过程


有许多私募管理人非常关注在多层嵌套的情况下是否可能存在多重收税,如果是,又是在何时发生的呢?


嵌套后可能存在双重税收的可能,因此不管未来从税务筹划还是监管导向来看,契约式基金将更愿意做平层结构。举一个私募产品中最常见的例子,两层的均为非保本的定期开放产品,看看是如何被多重征税。



由此可以看到,如果投资人没有对A产品持有至到期,A产品也没有对B产品持有至到期的话,每增加一层嵌套产品就可能增加一层税收,所以未来不管是监管政策还是税收政策,都是不鼓励太多层数的嵌套。


05
收税时间点


什么时候开始征收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到期的产品,将不再缴纳;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资管产品一定会缴纳。那么对于跨越了2018年1月1日存续的产品如何缴纳呢?



对于资管产品A有两点值得注意:


1、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新的增值税计算将以2018年1月1日作为起征时间点,如果投资标的是股票,无论之前持有该股票成本价格是多少,自2018年1月1日起只要卖出该股票相对于1月1日的价格有收益就应当纳税。


06
增值税是否有可能多缴


最后一个问题,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人多缴增值税的情形呢,如果是,应当怎样避免?对于因为金融商品转让而获得的收益,将就其收益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那么如果一个按月度纳税的管理人在最后一个月出现了负差,或者按季度纳税的管理人在最后一个季度出现负差,是无法结转到第二年进行抵扣的。那么全年来看,该管理人就多交了增值税。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下图基金是一个仅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基金,收益如下图:


本产品实际全年是亏损的,但是却缴纳了增值税。因此在投资波动率比较大的产品时,很有可能出现多缴纳增值税,所以管理人能否在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稳住收益,将决定是否多交增值税。

07
总结


增值税,其本质是对新增价值或者附加值所征收的流转税,没有额外的收入收益也不会有对应的增值税。所以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幸福的烦恼”,相信所有投资私募权益类产品的客户都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被征收更多的增值税,因为那也意味着更好的收益。而上述所陈述的问题是私募管理人应该关注的,但目前具体的征收细节还尚未完全确定,具体的征收和申报存在较多争议,需要多与托管人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关于私募基金税务规划问题,优塾还精心策划了一场线下深度交流研讨会。「 深挖掘 」四大争议话题,「 全梳理 」六大资管文件,「 精剖析 」18种交易架构,「 纯实务20条执行口径系统阐述,「 全面应对 」财税投管业务,尽在2018.5.5-2018.5.6,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税务规划001期,坐标上海,赶紧报名,参加吧!


全程私密闭门研讨,不录音、不拍照、不录像,所有讲课内容(含纸质课件,不提供电子版),仅参与本次交流的朋友可见。


分享嘉宾


贺 老 师


◆ 高级会计师、经济师,会计专业和公共管理双硕士,实战派税务专家


◆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高顿财经学院特聘讲师,上海税务学会、上海会计学会资深会员,曾为数百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五百强做内部培训。

彭 老 师


◆ 工商管理硕士(MB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美国管理会计师(CMA),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FCM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美国注册内审师(CIA),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项目管理专家(PMP),财钻咨询执行董事,叶柏基金会专家顾问。


◆ 曾担任多家大型外企、内资企业的财务总监或CFO,具有20年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全面财务管理、财务规划、税务筹划、投融资项目、并购重组、股权改革、资本运作等从业经历和实操经验。


课程安排


DAY 1
2018.5.5 9:00-17:00

一、从具体案例看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 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差价收入的不同税负

· 合伙型、契约型、公司型的投资结构

 

二、从不同的案例比较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各种组织形式的纳税差异及政策依据

· 私募股权基金的各个纳税层面

· 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层面的税收

· 基金层面的税收

· 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涉及税种

· 税收案例比较

 

三、私募股权基金整体税务筹划思路

· 税务筹划要点:自然人投资者税负、公司投资者税负

· 主要的税收优惠类型

· 特殊组合运用

· 案例剖析维度(投资目标分析、业务模式分析、私募股权结构设计、交易结构设计、交易税务筹划计算、基金退出税负规划)

· 家族私募股权基金案例分享

· 新三板公司退出税负规划

 

四、税收优惠政策及实务操作

· 全国主要税收优惠地

· 实务操作关注点:四流(商流、合同流、资金流、证据流)统一是保障

 

五、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主要优势

· 持股平台的创新应用

· 以具体案例说明名股实债的税务处理

· 合理避税型基金

· 多层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 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DAY 2
2018.5.6 9:00-17:0

一、六大资管增值税文件解析

资管新规实施及其对私募的影响(三大影响解析)

不同资管架构税负分析及优劣剖析(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合伙制)


二、资管增值税时代下的纳税服务主体

- 资管产品管理人

管理人管理费收入各类避税方法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类税种的避税模式及结构搭建)

-投资人投资收益及分红税负最优化

(从10万元利润到10亿元利润节税的秘密)

-国内顶尖私募结构搭建及税负分析(案例分享)


三、资管增值税时代下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 免除增值税的资管产品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 境外投资者资管产品


五、资管增值税时代下的应税收入


六、资管增值税时代下增值税征收办法

- 自营类机构(银行自营、保险自营、券商自营)缴税规则

- 资管类机构(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等)缴税规则

-资管热点问题分析

案例解析


七、资管产品运营模式的交易架构优化及税收筹划

(一)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二)债权投资类资管产品

(三)证券投资类资管产品

(四)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

(五)资管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并购基金

(六)资管产品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

信托 专项计划的双SPV结构

私募基金 专项计划的双SPV结构

ABS

(七)投后推出路径的税务筹划

-自然人股东减持的税务筹划

-企业股东减持的税务筹划

-实现路径及操作(重点案例分析)

-实务中风险点分析

(八)各类税收筹划方案的组合运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案例分享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八、资管增值税对资管机构自身影响解析

- 资管机构自身系统需要改造

- 分配给资金方收益降低

- 资金方与通道公司需要会谈确定承担主体


九、资管增值税对资管行业的三大影响

(详情咨询大师姐,微信号:ys_dsj)


十、资管增值税对整个固收市场的七大影响

(详情咨询大师姐,微信号:ys_dsj)


十一、政策不明确区域探讨

- 关于保本、持有到期、产业基金回购是否保本、优先级投资回购是否保本的界定


十二、案例解析


注:具体课程内容以实际研讨会课件为准。


参与对象


1、商业银行投行部、公司部、资本市场部;

2、券商投行部、资产管理部;

3、信托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相关业部门;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

5、实体企业、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部、投融资部负责人等。


回报收益


1、获得精彩干货内容,与行家里手交流碰撞,解决实操困惑,系统掌握私募交易架构、最新监管要求、指导口径,融合商业、财务、税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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