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陷阱(上)

 天童老僧 2018-04-30

陷阱一:空白协议

实践中空白协议的使用已经成为征收方惯用的伎俩之一,为了拿到被征收人签字的空白协议,征收人通常会以利益相诱,如许以“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高于他人的补偿金”之类的承诺。

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一旦你签了字,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转移到了征收方手中,有了你的签字,征收方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你只能被动接受。

当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陷阱(上)

陷阱二:提前签约奖、整体签约奖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征收的范围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征收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高明”,“高额征收奖励”就是其中一种。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征收工作时,将“奖励”作为补偿额的主体部分,然后设置一定的签约期限,越早签订补偿协议,奖励费越高,随着签约时间的推迟,奖励费逐渐减少,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能获得“奖励”。很多被征收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就争相签订协议了。还有,一个村子或小区里,如果所有或大多数被征收方都同意签字,那么征收方会给予一定的拆迁奖励,否则,都不给予奖励。那些不愿意签字的征收人可能会因为这种捆绑式签约,牵连亲邻或被隔离也被迫同意签字。

殊不知,大多数情况下,“高额的征收奖励”本就来源于当事人原本应得的合理补偿,只是政府故意将房屋价值补偿等补偿额强行变为所谓的“奖励费”,希望通过这样给被征收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迫使大家签订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陷阱(上)

陷阱三:拆迁补偿协商主体与补偿协议主体不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因为实际中会存在协商签约的主体与实际的补偿主体不一致,这样会导致之前协商的内容都属于形式,协商的补偿协议不能真正的反应出来。如果协议对方不是征收方,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极有可能会面临补偿安置事项无法履行的风险。

一般而言,补偿协议中应该要有征收方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等信息,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在迷迷糊糊的状态下就随便签了字,也不要在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就让人把房子拆了。一旦跟我们签订协议的主体不合法,或是没有偿付能力,我们的维权之路将面临极大的困难。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陷阱(上)

陷阱四:拆迁安置协议中条款不明确

征收补偿协议应该明确补偿安置相关条款,具体而言:

征收补偿协议首先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补偿协议还应对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进行约定。

以上内容都是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也是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内容在补偿协议中严重缺失,被征收人千万不能签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