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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江山BQ 2018-04-30

案情:
    
原告:杨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5年因性格不和,两人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遇到了问题。原、被告 2001年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双方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房产。现在女儿7周岁,尚未成年,对该套房屋该如何处分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主张: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又不可能独自管理使用该房屋,因此原、被告才应当是该房子真实产权人,房子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虽然女儿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财产赠予的权利,既然双方当初协商一致把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应当认定是对女儿的赠与,房子的产权人是女儿,原、被告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产,只能由抚养女儿的一方代为管理。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这就视为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予孩子,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没有对该套房屋做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认为: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子应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无权分割该房产。
    
房产实行登记主义原则,房子的产权人以登记的为准,只有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本案虽然女儿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有接受财产赠予的权利,她的民事权利能力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样的,既然夫妻双方当初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该房产就将作为女儿的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是,由于女儿尚未成年,不能对房产进行管理,因此法律规定可以由女儿的监护人代为管理,但是不能任意处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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