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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医院不承担责任

 竹林听雨一梁濛 2018-04-30

事件经过

2013年8月27日,原告因遭交通事故受伤,全身多处疼痛去被告处就诊,经被告采用CT、超声波等多方检验,原告患有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骨折、损伤,8月31日转至骨科病房治疗。2013年9月28日,原告出院。出院后,原告左肩疼痛、左肩活动受碍,遂于2014年4月26日又去被告处复诊,被告诊断发现“左肩关节半脱位”,原告提出原住院一个多月治疗未诊断出该病症是医疗事故,但被告否认。2014年5月28日,原告去甲医院就诊复查,诊断为“左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伴左肩关节半脱位”。经咨询,专家认为在治疗左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时措施不当、存在漏诊左肩关节脱位及延误治疗问题。2014年9月15日,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2014年10月27日,区医学会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多次CT等检查时未能发现原告左侧肩关节半脱位的症状,故没有对此进行治疗和复位,错失了原告的治疗时机,导致原告左手失去活动功能,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可逆转后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无具体计算方式)

院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因车祸入院,其本身患XX症,不能采用手术治疗方式,需进行保守治疗。原告目前的状况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及原因力进行鉴定,2017年2月3日,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一份,确认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历书写和患方沟通上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目前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原告认为其目前的左肩关节脱位系被告漏诊及延误治疗造成,本院认为根据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原告目前的左肩关节半脱位,肩关节功能不佳,主要原因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关节囊松弛,肌肉无力,骨折后移位所致,并不是医疗行为不当的结果。虽然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对原告的严重多发骨折,不手术的后果,尤其是功能恢复困难与原告未作充分告知,沟通上有欠缺之处,但对原告目前的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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