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再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和鉴定费

 王断天崖路 2018-05-02

三秦都市报 -三秦网讯(记者 李佳 )2017年9月19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施行,届时,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新规”对关键性制度措施作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和公开透明的要求。昨天,三秦都市报记者联系了相关交警,就其中市民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梳理解读。

便民利民:不再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和鉴定费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新规”还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警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提高效率:简化办案程序 提高处理效率

“新规”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做出四处调整: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警、辅警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以缩短事故处理周期,减少处理环节,提高处理效率。

畅通渠道:全面扩大事故复核范围

“新规”全面扩大了事故复核的范围,简易程序事故和事故证明也纳入了复核范围。

原规定当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新规”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新规”对复核受理方式进行了改进,原规定是复核申请人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在这一基础上又增加了复核申请人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

“新规”进一步畅通复核申请渠道,原规定中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新规”中不止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复核。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复核权和知情权,“新规”对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以及依法应当受理的,都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当事人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渠道上,原来的渠道是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规”在这两条渠道上又增加了一条,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严厉打击:扩大交通肇事逃逸定义范围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原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新规”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潜逃藏匿的行为,扩大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范围,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和潜逃藏匿3种情形。“新规”还严密细化了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公开透明:将试行在网上公布事故认定书

“新规”通过进一步提高办案信息水平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要求处理事故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把现有事故处理系统改造为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系统,以实现事故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行和监督。通过使用全国的事故执法办案系统,真正建立事故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审批、网上文书制作、网上监督考核等全流程、一体化的办案管理体系。

在完善外部监督上,“新规”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借鉴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做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并明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另外,原规定死亡事故要在作出认定前公开取得的证据,“新规”在保留这一点的基础上,要求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也要公开证据,确保事故处理公开公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