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报告居间)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媒介居间),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对于居间费用,若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促成合同成立的,应当由居间人承担,一般包含于报酬中。若不能使合同成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认为此时的居间费用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但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则规定,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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