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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法院庭审结束后再行组织双方质证是否违法?

 上官丫头360 2018-05-02
庭后,中铁建设集团在《补充合同3》上加盖中铁建设集团公章后再次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组织双方质证并无不当。且在此次质证过程中,法院也组织双方对海源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进行质证,给予双方均等的补充提交证据的机会和权利,审理程序公平公正。在此过程中,中铁建设集团根据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实际情况整理了一份新的诉状提交给法院,符合案件审理的客观情况,在此诉状中中铁建设集团提出的诉讼主张与庭审相符,一审法院予以接受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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