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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用地是否可以流转后用作农家乐或者规模苗圃经营?

 文明世界拼图 2018-05-02

请问,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可否经过土地流转后用于苗圃经营或者农家乐等营业性质的非农经营?
另:可否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通过相应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会议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来强迫其他关联的、持反对意见的承包户来接受土地流转等会议决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遇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决定相冲突时,如何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利?是否单个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要从属于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决定?
无锡市辖区内的村一级的农村农业保护用地土地流转纠纷或举报等事宜具体应有政府什么部门受理,请国土资源保护部门予以及时反馈。

 

你好!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要求,“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和不改变基本农田性质的前提下,可进行相关农业生产。不经批准不得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从事非农生产。 土地流转主管部门为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具体事宜请咨询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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