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选举委员会”主要有县乡级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我们一般所说的选举委员会,是指县乡级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机构,决定代表选举的具体进程。那么村支书有权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吗? 具体案例: 某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人选由村党支部确定。一些村民不服,要求群众推选。村党支部书记张某说:“村委会换届,村委会成员应当回避,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只能由村党支部确定。” 详细解答: 上述事例中,村党支书的说法是错误的。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选举能否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关系到选举的成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除此之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这是村委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确保被推选的成员为大多数村民所认可。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坚持对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应当把有威望、有能力和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二是选举委员会成员结构应当合理,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既要有本村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也要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还要有老党员和老干部。三是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身要公正,依法办事。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能当选举委员会成员,凡已被推选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并及时增补他人。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一经推选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一旦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即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时间是从其产生之日起至新一届村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一般是由村党支部或原村委会主持。由其主持并不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其确定,所以张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附:我国选举规则 依据现行《选举法》之规定,选举委员会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主持机构的具体内涵可以从《选举法》规定的职责中反映出来: (一)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效力,公布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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