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5月1日后开17%的专用发票真的没那么简单

 松涛楼 2018-05-03


今日话题:
             税率变为16%后,能按原来的17%
             税率 开票给客户吗?

朱会计

税率变为16%后,开票单位依旧按原来的17%税率开票给客户,(业务是税率变动之前发生的,对账结果是5月2号出来)这样做,开票单位有涉税风险,是这样吗?

谢老师

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开票适用税率


朱会计

开票单位有风险吗?

张老师

这样税务局不会处罚纳税人
4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
但纳税人并未及时申报纳税?


朱会计

4月没有开票自然就没有
办法申报

谢老师

@张老师 就是这个问题,
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发票


张老师

@朱会计 没开票不等于可以不申报

张老师

@谢老师 没有按规定的
纳税义务
发生的时间申报纳税

谢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开票的时间。
所以开17%的发票只能是冲红开票@张老师


张老师

@谢老师 认真的讲,我想
开票,税务机关批不下
怎么办?

谢老师

@张老师 先未开具发票申报,再冲红,再补开票


菠老师

其实对广大纳税人而言,
没必要去钻研税法,只要
记得五一以后只能16%开了
就行了。要换票的,一概
冲17%,重开按16%,
也没错。

张老师

@谢老师 对,未申报未票
收入,按照旧税率开,
真有问题

王老师

因为五月份对账后,才能
形成索取销售款凭证

张老师

@菠老师 冲,17%,
换开16%,有问题吧

张老师

其实我的建议是:申报未开票
的,按照旧税率;未申报的,
按照新税率。

谢老师

@张老师 对



胡老师

改革期,税务机关的容错
机制还是有的,不是故意
为之,问题不大



朱会计

我是刚才在国税局领票时
问起这个问题的,他们说,
你们把:购销合同、送货单、
客户对账单保留好,以备
查验,票你可以开的。


朱会计

再说,光凭送货单你也不能
说我实现了销售收人,发生
了纳税义务。合同规定,
凭对账结果开17%增值税
发票。



菠老师

@朱会计 约定什么时候
开票???



王老师

个人认为这个纳税义务时间
是在对账以后,而不是
送货后。



菠老师

你对账单5月出,你还开17%,
自相矛盾吧?



邓老师

总局已明确,5月1日之后,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
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
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
公告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
开具发票。



邓老师

@张老师 @朱会计 五月前
已申报未开票的,
五一后可以开17%


谢老师

@邓老师 
五月前未申报未开票的呢?



张老师

绕回来啦,
这个邓老师没注意看问题
的核心



邓老师

五月前未申报未开票的呢?
这算偷税吧



邓老师

滞纳金每日万分五,每月
1.5%,推迟申报一个月损失
大于1%的税率差



王老师

当月业务“次月对账后结算”,
算不算收款日期是次月的
纳税义务


讨论结果小结:

1、能否在5.1后开17%税率的专用发票,是要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5.1前。


2、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企业的业务实际,辅以相关合同、证明来判断。


3、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若5.1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申报未开票。

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已按17%申报,5.1后,可以补开发票,但要附相关的合同,进出仓记录、会计凭证。申报资料以备票表比对异常核对。

但对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若5.1前发生纳税义务,未申报未开票。

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51日后开17%的专用发票真的没那么简单,要是税务机关认真起来,不是追究您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就是追究您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


只有一种情况没有风险:

5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税务总局201818号公告第九条(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但话又说回来,就如胡老师所说的,改革期间,税务机关的容错机制还是有的,不是故意为之,问题不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