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进项发票和开出销项发票可不能两幅面孔哦。因为开具发票时的税率选择是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率调整期间关于税率选择的各种情形和开票注意事项。 基本原则就是税率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一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应为调整前税率;在4月1日之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应为新的税率。 1、4月1日之后,开票系统将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如有需要,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来源:苏州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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