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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实务】增值税税率调整企业都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刘刘4615 2019-03-26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19-03-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应当作好如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一:要弄清政策规定。税率下降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并且只涉及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6%和0%税率的保持不变。

第二:把握执行时间很关键。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下降指的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一律适用16%、10%的税率开票纳税;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的,则适用下降后的13%、9%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第三:4月1日后开具原税率发票要防范风险。并不是说在4月1日后就绝对不允许开具16%、10%税率的发票了,符合条件也可以开具原税率发票,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对其进行了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前开票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在3月份税款所属期进行了纳税申报的,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没有太大风险,但仍然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3月份税款所属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存在较大涉税风险,由于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可能被罚款加收滞纳税金的风险。

第四:合同条款设计很重要。我们在日常采购中经常签订合同,那么在这个税收法规大变革的年代如何签订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无害呢?

一定不要有想占别人便宜的想法,合作要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之上,不想着占别人便宜,自己吃亏的机率就会降低。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中,合同中一定要标明“不含税价多少、税金多少、总价多少,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开具什么种类发票(专票或普票)”,最后为应对税率或征收率变化带来的影响,在合同中最好标明“税率或征收率遇国家政策调整及纳税人身份变更的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变化可能有多种情况,主要包括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再有一般纳税人还可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纳税人等因素。)

第五:全面梳理一下业务,在3月底前做好发票应收尽收、应开尽开工作。实在开不了的也要按规定做无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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