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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能否主张转让前的公司盈利?

 lawyerzhoujian 2018-05-04


分红权属于股权权益之一,其享有的前提是具备股东资格。那么当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其是否享有转让前的公司盈利,可能需视情况而定。如果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相关公司盈利的享有有约定,且该等约定不具备无效情形,则从其约定;如无,则需参照相关理论处理:1. 分红权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当公司未就分红做出决议时,股东无权直接要求公司分红(除非例外情形下股东通过起诉要求分红),所以此时原股东无权主张转让前的公司盈利。2. 公司做出分红决议情形下也要分情况讨论:(1)当股权转让前公司即做出分红决议,只不过尚未履行,则原股东的分红权转为债权请求权,公司对原股东负有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那么即便其已将股权转让他人,原股东也有权主张对应的公司盈利,因为此时的债权请求权不以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例如,在吕昌信与赵兴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2012)源商重字第8号)中,法院即认为:“关于股东具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就转化为利润给付请求权,并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股权转移,原、被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形成了利润分配决议,吕昌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经转化为利润给付请求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当然随股权转移;”(2)当分红决议在股权转让后做出,因原股东已不具备股东资格,故其无法主张对应的分红权。例如,在孙利刚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案((2016)冀1102民初1966号)中,法院即认为:“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之前,股东所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一旦股东大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分配请求权就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也就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种债权。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大会已经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转让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依然可要求公司给付股利,相反,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是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前,那么股东也就不享有债权,即无股利给付请求权更无股利分配请求权。原告转让其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后,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且原告转让股份的时间是在被告养元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前,故原告在丧失了股东身份后,不再具有股利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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