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海港城事件引发的一点提醒

 西方无朔 2018-05-04
 本帖最后由 efish001 于 2018-5-4 16:20 编辑

事情大家都知道了,香港X诚拒赔一宗重疾险保单,客户到海港城拉横幅,经过各种大小媒体报道发酵后,香港保险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无疑这是一次行业危机,同业群里已经有不少人表示,客户本来已定好行程,因为拉横幅事件改变主意转投内陆保险了,并且许多过往买了保险的客户纷纷表示担忧,突然想起几年前得过感冒咳嗽用社保卡在药房买了感冒药,要求让顾问进行补充告知。


一时间,人心惶惶。


关于案子的是非,不是当事人,不想过多议论,只想谈谈香港保险的不可异议条款。


不可异议条款,是指保单生效一定时间之后(大陆、香港、美国都是两年,有些地方是5年,也有1年的),保险公司不可以撤销这张保单。


在司法实践上,大陆的不可异议条款确实是保护消费者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一里面第五条第三款:

()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十六条第二款就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解除合同并不等于要履行合同。

举个栗子,比如某人购买了大陆重大疾病险,大陆的重大疾病险里面有一个条款是“必须首次患有该重大疾病”。该男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该保险合同里面列明的重大疾病,合同生效两年之后去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之后诉诸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不能撤销,但是因为某男所患重大疾病不是首次罹患,所以保险公司有权不赔。所以并不是有了不可争议条款就一定会履行合同。


再来看看香港的不可异议条款。


香港是没有完整的保险法的,只有保险公司条例,是用来规管保险公司经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法律。香港在保险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沿用1997年回归以前的判例以及1906年的英国保险法,这些司法实践几乎都是基于无限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客户在投保的时候必须就可能影响核保决定的事情做无限披露,并且这个是否影响核保决定不是由客户或销售人员决定,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


可以看到,香港各家保险公司关于不可异议的条款内容各不相同。相对来说,AIA不可异议条款的适用范围最宽,人寿保障和重疾保障同样适用该条款。而其他几家主流的保险公司,不可异议条款都仅限身故保障。



投保了AIA重疾险的同学可能在暗自庆幸,但同样需要注意,香港的诚信告知和不可异议条款是不兼容的。不可异议条款有效的前提是诚信告知,也就是说只要客户投保的时候没有披露的事实属于重大事实,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执行不可争议条款,那么保单从始至终都是可以争议的。


看一下另一家保险公司针对此次事件发出的Memo,再次强调投保时须披露过去所有“将直接影响保单会否被批核或将衍生获批核的特别条款”相关的重要事实。



问题在于,实践中作为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投保人,并不清楚哪些事实属于保险公司所规定的重要事实,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作为我个人,总是会提醒客户检视过往所有健康检查记录和病历记录,就自己已知和能想起来的所有体况问题进行如实告知。


作为从业人员,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理赔纠纷。然而香港保险不好的地方,我们需要正视它,若是能通过此次事件推动香港保险行业关于不可异议条款的改进,善莫大焉。


实际上,香港保险在司法实践方面确实已经落后了,英美等国家的保险法早已实践“合理期待原则”,当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产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大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就更不用说了,而香港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这里提醒大家,来香港投保重疾保险一定要做好最大诚信原则的把握,同时找到专业靠谱的销售人员,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将来理赔纠纷的发生,同样,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也应重点加强投保时对客户如实申报的提醒!


最后,据了解海港城事件当事人目前已经开始走正常的申诉途径了,我们一起期待事件的进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