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自法律小巴的相关文章-------------------------------- 现在是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合伙创业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成功企业的标配。创业企业的基础,一是合伙人,二是股权。归根到底,是合伙人股权。它基本奠定了一家创业企业的基因,每个创业者都有一个IPO的目标,希望自己的创业项目将来有一天能去主板或者海外敲钟,除了老干妈的老板,资本市场必然要求企业股权清晰、合理。 初创公司合伙人之间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一、创始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如何个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 1、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样 比如说,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两个股东,你出800万,我出200万,正常股权比例一定是8:2,但是公司法允许这个哥俩5:5分账,只要上面这两人同意,这事谁也管不着。因为这种约定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2、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以上我列举的就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关于公司章程的但是条款,象其他关于股权转让时剩余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会的召开形式、召开期限、对于董、监事、高转让本公司股权的限制呀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做出约定以确保公司的控制权。 二、创始人确保控制权的方式 1、投票权委托的模式
2、一致行动人协议
3、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三、境外架构的AB股计划 哪些股权结构不可取?一、什么是差的股权架构? 案例1: 举西少爷这个例子,在公司刚刚走上正轨时,创始人团队分崩离析。三个创始人分别占股40%、30%、30%,这样的股权架构有什么问题?——没有一个人占51%以上,也即没有一个人有公司的控制权。在我看来,创业初期主要创始人持股51%都还不够,好的股权架构是有一个老大持股三分之二。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下,只要出现问题,一定是毁灭性的,一定有合伙人被踢出局。 案例2: 2015年11月2日,娱乐产业垂直媒体微信平台“首席娱乐官”创始人之一邹玲发文《很遗憾,“首席娱乐官”即日起将暂停更新!》,其与另一创始人陈妍妍因股权纠纷公开决裂。该公司创始股东有两人,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40%。这样的创始股权结构,在双方不产生争议或冲突时,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东应该就可以拍板确定。但是,当涉及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融资”等事项时,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因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推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当创始股东仅两人、股权结构为6:4时,只要有一人反对,就无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条件,这样话的,涉及上述事项的决策或决议就无法施行。 二、均等的股权结构 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他对创业项目的贡献不一样,虽然你出100我出100大家出资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的擅长点不一样,贡献度就不一样,如果出资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企业早期还是OK的,项目没做成就不讨论了,项目做成了合伙人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出现 三、一个股东绝对不可取 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创业企业一开始的财务不规范,往往经不起审计,所以这个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四、 五五分的股权结构 均等里面最最差的就是5:5分账,比如真功夫,通常这样的公司会陷入僵局,公司形不成有效的决议。因为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权的股东通过。
哪种是比较理想股权分配方案?模型一 绝对控股:创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权,合伙人18%(指的是联合创始人),员工期权15%。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是绝对的老大,开具玩笑话可以为所欲为了,因为公司法规定大多数公司的决策按照出资比例投票即少数服从多数,这里边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但是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67%刚好超过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绝对的老大。 这种股权模式适合合伙人拥有核心技术,自己创业思路,掏了大多钱,自己的团队自己的技术。 模型二 创始人51%,合伙人32%,期权17%的股权,就是公司大多数事都是可以拍板的,但唯独上面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如果没有其他小股东同意决策不了。所以这种模式可以将期权池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释放期权时只释放分红权而不释放表决权。 模型三 创始人34% ,合伙人51% 期权15%。这种情况下创始人虽然不能拍板,但是有搅和权,只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没有决定权。适合:对于创始人来说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创始人比较缺钱,联合创始人或者投资人比较强势,所以创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决权。 哪类人不适合直接持股一、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需要借助很多资源发展企业,这个时候最容易给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作为合伙人。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而不是考虑股权绑定。 二、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大牛,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 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三、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 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 四、早期普通员工 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比如,B轮融资后)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5%股权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特好。 股权退出机制一、设计合伙人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二、退出机制应如何约定及何时约定
三、那么如何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呢? 1、按年成熟 打个比方,A\B\C是合伙创业,股比是5:4: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了,就走了,这个时候他手里有10%的股权,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股权成熟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来成熟,意思就是我们一起干四年,企业四年能成熟起来。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成熟25%,C干满1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10X1/4的股权,也就是2.5%剩下的7.5就不属于他了,剩下的可以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享有,也可以再找合伙人代替C。 当然了,这里边你也可以约定如果干不到一年的就要收回全部的股权。这里边我们不提倡进行公司回购股权,因为那涉及到公司的减资,手续比较繁琐。 2、按项目进度 比如说产品测试、迭代、推出、推广,达到多少的用户数,这种方式对于一些自媒体运营的创业项目比较有用。不过这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内就做到1百万的粉丝,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让我成熟? 3、按融资进度 这是来自资本市场,即外部的评价,可以约定完成融资时,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经营业绩,也就是企业的营收、利润 四、合伙人中途退出对公司的影响及如何将这些影响降到最小? 1、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你的职责,比如身体、能力、个人操守、理念不一致等合伙人不能继续履职,这种情况股份必须让出来。 2、在重大岗位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被解职,这个也要把股权让出来 3、项目推进的过程中会遇到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合伙人退出,因此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出法律解决方案,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比如说离婚,这里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土豆网在即将赴美上市时,因为CEO王薇的离婚大战导致土豆网上市计划搁置,虽然最后土豆网上市成功但最终由于错过了最佳时机而损失惨重,后来就有了坊间流传的土豆条款。
结语: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理论,不管说得多天花乱坠,都很难精确计算各方的具体持股数量。如果算小账,算八年十年,也没法精确计算。股权架构设计,只能是算大帐,做模型,把团队分利益的标准统一,让团队感觉相对公平合理,股权不出现致命的结构性问题。股权结构其实也无所谓好与坏,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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