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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私自打掉胎儿,是否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

 天助我顺 2018-05-05


图片来自于网络

生活在某不知名小县城的蔡某,女性,芳年25岁,拥有高雅的气质,简直就是如花似玉,花容月貌,美若天仙,艳如桃李的时尚美女;蔡某曾经在某城市酒吧工作,工作期间与吧台调酒师李某相识、相知并且相恋,由于是异地恋,蔡某的父母不满意,一直反对他们在一起,这段感情没有维持多长时间,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

2013年9月中旬的某一天,张某经亲友介绍,认识了蔡某。张某见到蔡某后,完全被其外貌深深吸引不能自拔,这可能就是一见钟情吧!张某为了追求心爱的女孩,可以说是对对方是卑躬屈膝,什么样的要求都答应对方当事人,对于张某献殷勤给予的物品,蔡某也是来者不拒......

花开花谢冬去春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当事人出双入对形影不离,恋爱状态发展迅速而且情感浓烈,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乎双方当事人邀请各自的父母,在一起聚餐,商量订婚事宜;女方蔡某及其父母提出男方张某给予彩礼人民币20万元并且附带金银首饰若干件,如果不答应婚事告吹;张某及其父母为了巩固双方当事人彼此的感情,违心的答应了此事......

时隔不久,张某和蔡某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起初,婚后感情尚可,度过了一段甜蜜的时光,然而好景不长,彼此的性格缺陷暴漏了出来;张某自己开办公司,经商期间,应酬接触形形色色的人,不知不觉染上了一些坏毛病,生活逐渐腐化,经常彻夜不归,还好赌成性......婚后,家庭生活出现不协调的状况,起初,蔡某力劝张某改掉坏毛病,但是张某不以为然我行我素,还对蔡某实施家暴,此时蔡某已经怀孕,身心疲惫再也经不起折腾;时间久了,蔡某心灰意冷也不再规劝,维系着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彼此各行其是,平时对方做什么,互相都不知情......

婚后的某一天,蔡某在自家电脑登上了qq号,不曾想与昔日的恋人李某取得了联系,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彼此倾诉衷肠;时隔不久,他们相约某一宾馆见面相聚并且开房,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常言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张某某一天无意中打开自家的电脑,看到了蔡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知道了事情的真相,蔡某对婚内出轨的事实认可;最后张某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蔡某偿还彩礼费用,但是蔡某不同意退还彩礼并且打算打掉胎儿开始新的生活,张某不同意蔡某打掉胎儿,认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发生了歧义,互不相让,不得不寻求法律专家的解答。

法律专家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一,结婚前张某为了达到和蔡某结婚的目的,给予蔡某的所谓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实际情况也没有发生以上三种情况,况且蔡某还怀有身孕,这种情况蔡某可以不用返还。

第二,丈夫不能因妻子擅自打掉孩子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妇女有生与不生孩子的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勉强,即便妻子擅自打掉孩子,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相关法律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女方婚内出轨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婚后夫妻或情侣生活在一起,属于个人的习惯和癖好都会展现在彼此面前,无论他多么让你心神荡漾,共同生活才是考验你的耐心和包容性的一个开端;赌博不仅危害了个人的心灵、意志、身体、家庭和前途,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破坏家庭幸福。一个人若染上赌博的恶习,夜不归宿,无心上班,整天沉溺于扑克牌、麻将桌中,不听父母、妻子、亲友的好言相劝,就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丑陋的现象,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家庭是个人与社会的桥梁和中介,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家庭的和谐与文明,家庭关系的特点是平等、互爱和民主。处理好家庭人际关系,对于发挥家庭职能,保障家庭成员心理健康,维护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增强家庭成员的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和相互关爱意识,从而营造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努力推进和谐相处的文明家庭新模式成为家庭的主旋律,彰显社会文明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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