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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如何与非法律出身的企业副总在合同审核中博弈?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5-05

作者:仗剑走天涯,互联网公司法务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合同审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在一个法务遇到一个非法律出身的副总,真的会让人觉得心累。非法律出身的副总在审核合同时往往是从商业视角出发,大多数情况下考虑的是怎样做对企业最好,而法务审核合同不仅需要考虑商业视角,还要立足法律法规,反复权衡条款这么写会不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会不会使合同显示公平?会不会不利于将来合同的执行?


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合同审核不是法务的事吗?副总有必要去审合同吗?”。其实很多微小型企业在创立之初,一方面因为人员紧缺,另一方面又因为没有多余的资金去聘请法务,导致老板常常身兼数职。


不久前审核过一份《采购合同》,对方是一家小型企业,整个合同来回改了四遍。这对一个法务来说,确实是一件比较消磨耐心的事。第一、第二遍双方因为都想尽力维护公司最大利益,结果导致纠结在一些小条款上,合同无法得到推动。但到了第三遍、第四遍,双方耐心也消磨差不多了,本着合作的态度能让步就让一步,合同审核最终取得比较圆满的结局。


导致合同反复修改的原因后来我分析了下,主要是因为公司交货日期日益接近,且供应商比较单一,往往对人有所求,即会受制于人。没办法,只能反复沟通,先把眼前这个劫渡过再说。


按照以往我审核其他的《采购合同》时,我司作为采购方,对方处于供应商,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主导合同的地位。可这回碰到硬茬,而且对方敢直接怼你:“爱签不签,不签拉倒”。怎么办,找领导,告诉他合同存在较大风险,不能签。领导会让你先对对方的意见进行修改,再慢慢沟通,然后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可是,商场犹如战场,有时候还是有人为利益挣得头破血流,尤其在一些规模不大、利润微薄的企业,对你来说再小的利益在他们看来也是大过天。


在四次修改合同的反复较量中,也让我看清楚一些非法律出身副总审核合同的门路,以下是四次修改合同的大致过程:


第一遍合同修改


合同是由对方副总提供的,根据他的合同,我列出了几条修改意见,主要包括:


(1)对方约定我司每次采购产品的数量不低于【 】套。


我司修改意见:删除每次采购产品的具体数量,修改为“采购数量以附件《采购订单》为准,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理由:约定每次产品采购数量,大多数时候会对采购一方不利,因为采购计划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决定,若供应大于需求时,会使产品卖不出去,堆积的产品不能及时转化为流动资金,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


(2)对方公司提出对我司供应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但不对我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代理商、经销商、合作伙伴提供售后服务。


我司修改意见:将对方公司提供售后服务的范围拓展到仅限于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将其他主体删除。


理由:由于我司采购的产品主要都是服务于分公司、子公司等,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这样修改。


(3)对方公司不愿承担因其产品验收不合格造成我司的损失,只同意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进行返工或更换货物。


我司修改意见:在该条款后面直接添加对方公司因产品更换或验收仍不合格应赔偿我司全部损失。


理由:在《采购合同》中,往往会出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因对不合格货物进行返工或更换往往会导致采购一方延期交货,这会严重我司的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会出现违约。


(4)对方公司不愿承担因其产品缺陷造成我司的损失。


我司修改意见:直接在该条款后面添加“同时承担因此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


理由:根据《产品质量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缺陷对生产商来说是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制,当客户因产品缺陷遭到损失时,客户有权向供应商或销售商任何一家或两家共同主张责任,若向我司主张责任,我司则有权向生产商追偿。


(5)对方公司的付款方式为“5+5”,即在我司还未收到产品时,货款就已经全部支付过去了。


我司修改意见:“3+5+1.8+0.2”,即分四次付款,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30%货款,第二期为收到货物后付50%的货款,第三期货物验收合格后付18%的货款,第四期为质保期结束后支付2%的货款(即留货款总额的2%作为质保金)。


理由:付款方式是《采购合同》中极其重要的条款,比较好的方式是分期付款,既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又可以督促对方保证产品质量并按时交货,比例第一期最好不要超过50%,其他自行设定,三至四期的付款方式在行业中被普遍采用。


(6)对方公司要求我司承担每次采购产品的运费。


我司修改意见:运费由对方承担。


理由:运费在《采购合同》中是双方争议比较大的条款,若长期采购货物且量大,运费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所以须重点关注。


除上述罗列出问题比较大的条款外,还有其他一些小问题的条款,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第二遍合同修改


对方副总针对我修改意见及时反馈过来了,刚开始字里行间都透露礼貌的气息,每条意见后都加了一条“请予以理解,谢谢。”

对方副总的反馈意见如下:


(1)产品采购数量修改为:“我司向对方公司采购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套,具体数量以《采购订单》为准(双方另行商定的除外)。”


对方理由:产品为定制款,数量太少会导致上游供应商很难配合,同时制造成本也高,并且采购量是经我司领导同意的,无法支持小批量订货,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我司意见:同意贵司对该条的修改意见。(有时合同审核也要换位思考,从对方角度考虑生产的流程,这样才能保持长期合作的友好关系。)


(2)售后服务对方不同意我司的修改要求。


对方理由:售后服务只提供到贵司本部的售后,无法支持异地售后。


我司意见:同意贵司对该条的修改意见。(有时法务在某些比较纠结的条款时,可以向领导确认再决定。


(3)产品验收不合格对方修改意见:不同意赔偿我司全部损失,损失范围限定于当产品验收不合格后,同意每交货逾期一日,须向我司支付当批货物欠货部份金额5‰的违约金。


我司意见:同意贵司对该条的修改意见。


(4)因产品缺陷对方修改意见:不同意赔偿我司经济损失。


对方理由:末尾的赔偿说法不能接受。


我司意见: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理由,此条贵司应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


(5)付款方式对方修改意见:不同意“3+5+1.8+0.2”的付款方式,应改为“5+3+1.8+0.2”。


对方理由:产品生产前期需要资金投入,望贵司予以理解!


我司意见:同意贵司对该条的修改意见。


(6)每次采购产品的运费对方修改意见:“运费由贵司承担。”


对方理由:利润微薄,运费若由我司承担,将无利可言,不同意贵司的修改意见。


我司意见:我司无法同意贵司的修改意见。


第三、四遍合同修改


之后第三遍、第四遍的修改都围绕在“产品缺陷赔偿”与“运费承担”这一块,经反复磋商,最后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产品缺陷赔偿界定在“用户在正常安装 、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对方公司承担产品的所有费用。


关于“运费承担”界定在首批【 】套由对方公司承担运费,超出规定数量后双方再协商


与对方副总在博弈的过程中,让我明白一个道理:合同审核真的要学会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了解对方企业的生产流程,在尽力维护本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须注重交易的公平性,同时,对有争议且涉及重大利益的条款要反复磋商,若仍无法取得较好的结果,在不影响合同签订的情况下,采取折中的方法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以上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法盟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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