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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施工现场检查也能开出隐患整改单?!

 沉默是金zynlvj 2018-05-05


 

有这么一种见怪不怪的常见现象,即假设在对不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前先列一份隐患整改清单,到了施工现场这份清单中的隐患内容八九不离十,也就是说在未检查前就能够知晓施工现场存在的一些隐患?!问过不少人,这是真的!!

这是一份常见的隐患整改单,有可能是事先打好的表格


如果这种现象真的存在,说明目前一些安全生产检查只是一个形式主义的东西,或者说是无效管理,即检查得不到应有的效果,检查不检查一个样!

有人不肯承认这个现实,纠正说检查不检查就是不一样。

为什么不一样呢?因为当检查组来检查时,施工现场肯定比较紧张,均要做一番准备。每次安全生产检查总能检查出问题,发过整改通知单后一般来说施工现场都会按照要求整改。整改过后,有的施工现场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检查前确实不一样。

但是,这些隐患整改内容真的整改了吗?用不了多长时间,这些隐患又将出现。也就是说,对不少施工现场来说,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还是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前列一份隐患整改清单,到了施工现场这份清单中的隐患整改内容依旧是八九不离十。

所以,检查不检查就是不一样只是对个别施工现场而言,不少施工现场依旧会回复原样。

我们必须发现和勇于承认当前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只有正视问题才会思考如何纠正问题。

目前,存在着安全生产检查主体责任不明的现象。有人总认为通过上级部门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能够有效地发现隐患、督促企业整改隐患,相信通过企业外部的专家论证活动能够防范隐患,更认为企业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起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应承担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为例,现在只要是一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几乎都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情,人们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许多过高的要求,希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个要懂、那个要会,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深基坑与高支模等专项技术,所以就有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俨然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了,这样一来似乎施工现场其他人员都没有安全生产责任了。不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深基坑与高支模等专项技术,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类管理很是不满,他们说如果真的具备这样的专项技术那就不会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个苦差事,当个专项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了就好了。难道专项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就没有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吗?实际上包括专项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在内的所有人员都有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只不过是当前人们没有能够分清和理解何谓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而已。安全生产检查人人有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其自身的法定职责,不应过多地承担他人职责,或承担起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一旦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起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会是适得其反,安全生产检查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目前不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上级检查,实际很少有时间认真开展检查、履行其职责,即使是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能许多事情本不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或者名曰本职工作,实质并不是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而是非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究竟承担哪些安全生产职责,过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有七项,其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其中的一项。

人们往往只盯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一项职责要求,忽视了检查的内容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而不是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这项要求必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以及“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要求相互关联。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任追究条款,其条款规定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责任人应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可见这里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可能是企业负责人人、技术负责人或各个岗位及具体作业人员。

所以,安全生产检查人人有责,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理应对本单位(本企业和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7条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法定的安全法律责任,其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之一。

早在2008513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对安全生产职责及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做出了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六条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中,第6条中明确了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注意这里的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七条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同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职责是“查阅”、“核实”、“检查……落实”、“监督”有关情况,不具体承担直接检查的任务。人们往往会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混淆在一起使用,可能会造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反而不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不可能整天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反而得不到落实。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注意: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呵呵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是其中一员。所以,再次证明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有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在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职责基础上新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的要求。归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1、掌握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生产安全重点防范单位,对此应开展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2、制定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上至少是年度工作计划。

3、实施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4、处置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其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包括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和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所提供的隐患。

所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并不是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而是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当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包含了“双随机检查”的内容,但都应是按计划实施。目前,那些毫无计划的安全生产检查是不恰当的。

此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的要求,这里不再展开阐述。

有关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应当注意的是:

(一)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不能混淆。

目前在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上存在概念上的混淆。例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体不清,上级政府部门希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什么都去管,但实际上什么都管不了。一旦施工现场出了事故,上级政府部门不问青红皂白,只要与施工现场相关联的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都各打五十板,事故影响较大的还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的刑事责任。仔细研究当前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报告,几乎都是这样进行的。

平心而论,如果想监管好一个工地,必须要有专人每天在工地上不停地监管、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哪怕是每天到工地监管1个小时,可能都是监管不到位的。现实是不少地区施工工地都是上百个、上千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也最多只有十几个人,按此规模一个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每月平均上每个工地一次,一次检查时间达不到1小时。如果加大施工现场检查的频次,到施工现场检查的实际时间将更少,甚至出现只能站在施工现场大门看几眼的时间。像这样的监管能否达到效果可想而知。

由于行政监管体制不清,施工现场上还经常遇到各种监管部门派人上工地进行所谓的监管,工地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是应付这些机构人员的监管还来不及呢。工地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天都是应付,如何能够安下心来好好监管工地?不少工地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似乎养成了习惯,他们的职责就是应付检查,你说什么不行我们就整改,照葫芦画瓢、缺什么资料补什么资料就能够满足所谓整改的要求。不客气地讲长期以往这样的监管,已把他们变成安全生产监管的低能儿。甚至有的施工现场安全员私下告诉安监站的人员,欢迎他们到工地上来检查,一检查他们的工作就好做了,让人哭笑不得。

举一个国外例子,以此启发我们的工作思路。一代表团到美国去访问,问及美国工地是如何监管的,美国政府一监管机构的官员告诉他们,一般不去检查,但只要是举报必须去检查,查出问题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和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对举报人进行奖励。问及如果检查后,你刚离开不久施工工地就发生了事故要不要对监管机构人员进行处罚?监管机构官员对于这个问题感到很纳闷,回答是不可能对监管机构人员进行处罚,并坚定地说施工现场出事应该由工地负责人承担责任,我们的责任就是对有问题或出事的现场依法进行处罚和教育而已。据了解,正是由于这样的监管方式,逼得他们的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对安全管理知识了解的很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也很关心,他们会经常性地向监管机构打举报电话。所以,施工现场负责人不敢怠慢,会认认真真地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在他们心目中是占据第一位的,真正实现了安全第一的理念。

那么我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究竟如何去做呢?笔者认为首要的问题是理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究竟有哪些,他们各自的区别是什么。笔者认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但职责不是一样的。

笔者认为,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分四层,核心层为施工现场监管,核心层外面是施工企业监管,施工企业监管的外围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上监管构成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最外一层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中介服务机构也应成为监督机制的一部分。这样构成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上,明确各自的职责,且各职责之间不要重复定制(若干个责任主体都在同一个方面具有责任,其责任是不可能履行好的),而是侧重点不同。只有这样,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才能真正提高。

关于施工现场核心安全生产检查,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确定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施工现场不应不分主次和目的,让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或所有人员都用同一种检查方式去检查。每个参与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人员,都应在检查前明确检查什么?为何检查?怎么去检查?如果检查不到位将承担什么责任?做到安全生产检查人人有责,人人自觉地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任。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不清。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混淆的根结就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的缘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式各不相同的,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体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就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行监管,最终责任还应归结到建设单位)。从政府部门监管的角度来看,重点应该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因此,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理应是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

现在的问题是,上级政府部门把理应由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承担,把施工单位的责任让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来承担。这样一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或根本不承担责任。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理应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现在有不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去检查并评分,而不是去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和检查应当不是同一概念或同一方法),忘记了自身的监管角色。

如某地区发生一起模板塌陷事故,造成较大的伤亡事故。事故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强行要求施工,并扬言道:这个方案过去就是这样做的,要不要专家无所谓,我一个人可顶几个专家呢!于是为了省几千元的专家费,强行匆忙施工,造成了事故。据了解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工程前几年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故,都没受到严厉的处罚。这次事故较大,项目负责人被控制并接受调查,但不久交了罚款就被放出来了。最后结果是,为了显示对这次事故处罚的严厉,该地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站长被抓了进去,判刑9年,主要理由是该站长存在经济问题,而这些经济问题不是在这个工程项目上发生的。

再举一个例子。某地区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驾驶室脱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某地区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此事故作出了处罚决定,所有与该工程有关的单位都受到了处罚,每个经济实体单位同时受到罚款20万元的经济处罚。有一家施工升降机安装检验单位感到非常冤枉,他们反映他们对该施工升降机安装检测是几个月前的事情,而且也按规定将检测报告送安监站备案过,一切都很正常。经过几个月后,施工单位又擅自将施工升降机提升了,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没让他们再次去检测,出了事故让他们去承担主要责任情理不容。于是,他们提出了行政诉讼。可以想象,在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道路也是艰难的。

目前,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建设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强行要求抢工期、修改施工方案等行为有关,但一旦出了事,往往不会去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如果不出事,在建设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强制要求抢工期、修改施工方案等现象出现时,更不会去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如果我们能够像有的国家那样,没出事,但只要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就应当及时进行处罚,这样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虽然没出事,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也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可以想象得到,如果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能会这样频发吗?

因此,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时,检查人员要紧紧抓住责任主体这根主线,在检查报告中要明确谁来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查出问题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整改。同时,检查人员要更多地关注安全生产的责任,既要认真履行其职责、又要注意不要随意地超越职责去检查。

(三)安全检查方法的应科学制定,不应搞形式主义。

不可否认,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不落实、监管责任的混淆,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反过来,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又不能正确处理,不能使大家真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四不放过”原则流于形式。我们经常会看到,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政府部门往往会立即发一个文件,所有工地停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甚至称开展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这样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做法完全背离了科学管理的思想。我们还经常看到,一到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时,上级政府部门往往都提前发文,甚至是格式化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大检查,这种运动式的大检查同样是有违科学管理的。这些做法既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助长了形式主义的作风,不能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任何好处,又存在行政权力滥用,给其他正常生产的企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

我们还经常看到,为了展示示范工地、标化工地或迎接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少工地接到任务或通知后,往往大动干戈、不惜停工来布置施工现场,为迎接参观或检查做准备。有经验的专家道,这个工地是否进行了“化妆”准备,一是看工地是否严格规定了“参观路线”,二是看工地的那些隔离墙、隔离段、花盆、标语等是否有新的印记,三是看现场工人是否在正常地干活。有的工地连一个工人都没有,那肯定是在作假。到这样的工地区参观学习或安全检查又有何意义呢?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工地前悬挂了不少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警示人们工地有多少多少隐患和危险源,有的领导看到后大为夸奖。但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原理,这些公示牌长期在那里放着就是个问题,或者是重要的“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原理告诉我们,要排查隐患、列出危险源,随即就是要排除隐患、消除危险源,把隐患降到最低,尽可能地减少危险源。开工前的那些隐患或危险源在开工后应该逐渐减少,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结束,这些危险源的警示牌依然屹立在那里。如果今天发现了危险源,经过努力明天这些危险源消除了,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真谛,但是目前我们很难看到这种做法了。

所以,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什么?如何才是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过程?需要我们去思考。

 

总而言之,必须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检查,科学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真正在施工现场实现安全生产检查人人有责,安全生产管理形势才能真正得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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