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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追踪:离职被索要高额赔偿金 合理吗?

 书香怡缘 2018-05-05

  近期,准备跳槽的市民杨先生在向原就职单位提出离职时遇到了麻烦。因劳动合同未满期,被要求必须缴纳近6万元的违约金才能办理离职。

  杨先生供职于我市一家事业单位,属外聘人员身份。因为从事技术岗位,再加上工作需要,杨先生在该单位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考取了3个执业资格证,而包括培训在内的相关考证费用1万9千余元均由单位全额承担。最近签订的一次劳动合同,到今年12月31日才满期。其中,作为合同的附件约定,由单位出资考取资质证书的员工若擅自离职,须赔偿由单位出资考取资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3倍损失。对此,杨先生认为并不合理。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郑本力表示,约定3倍于培训考证费的违约金违背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就违约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这一条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也就是说,杨先生需要承担的违约金,不应高于培训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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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交流时,郑本力副院长建议,杨先生首先可以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进一步,可向所在区县或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请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

  而后,记者与杨先生原供职单位取得了联系。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表示,之所以会约定这样额度的违约金标准,是因为杨先生所在岗位十分重要,单位也是出于管理需要,防范人才流失。而具体执行中,他们也将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希望杨先生能积极配合,办好工作移交。(《阳光政务》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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