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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之苑》杂志执裁感悟——击球员退场时的裁决与处理

 霓妮在水一方 2018-05-05



文/王其水(山东聊城市)

编辑/徐勋炳

尚有击球权的击球员因故退场时,裁判应如何处理?是允许重新进场完成续击,还是取消其续击权?



在一次全市的晋级赛中,有一击球员击球进二门打成双杆,在完成对多个他球的闪带、闪击以后,将自球击打至三门方向后就退到场外,把第二杆忘了。当队友提醒“还有一杆”时,击球员恍然大悟,跑步进场直奔三门。这时,对方一位队员说:“老师讲过,退场按自动放弃处理,不能再进场打球了。”击球员无奈,只得再次退场。

说话的同志是二级裁判,曾参加市里举办的裁判培训班,也经常参与市、县两级门球比赛的裁判工作。在我们地区,她的意见无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为了把这一问题弄清楚,我反复阅读《2015 规则》,发现这种意见并无根据。理由如下:

一、 门球规则中没有禁止击球员跨越比赛线、进出比赛区的规定

由四条比赛线(通称边线)围成的300 平方米的比赛区(通称场内),是门球活动的区域,场外则是禁区。无论自球还是被闪送他球,都必须在这个区域内移动,并停在比赛区内。球体压线视为界内,但不能出界。出界即为失误,就丧失起杆撞击他球或到“合适位置”的权利。虽说比赛区也是击球员的活动区域,且不准他人入内。但《2015 规则》中找不到禁止击球员跨越比赛线,进出比赛区的规定。事实上,击球员的活动并不受比赛线的限制。击球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场内击球,还是退到场外击球(击界外球进场必须站在场外击球)。有时在场内击球后,又必须跨越比赛线,到场外去击球。如在中场擦攻,自球停稳后正好压在边线上,击球员就要退到场外,完成闪击和续击动作。这是球友们习以为常的做法,即不算失误,也不判违规。为什么忘记第二杆的击球员退场后就不能再进场击球呢?

二、门球规则中没有“自动放弃”条款

《2015 规则》允许放弃击球,但没有“自动放弃”之说。《2015 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 项规定“允许放弃击球”,并加以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这一规定和说明告诉我们:

(1)击球员有权放弃,裁判也有权允许放弃击球;

(2)击球员放弃击球时,要向裁判“申请”。而申请时只说“放弃”即可,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再用动作表达;

(3)不能采用不声不响的方式自动放弃。申请是让裁判员了解击球员的意图,以便及时呼叫下一号进场。不申请,裁判员不知其“放弃”,势必要等10 秒以后才能呼叫下一号。

(4)击球员未申请“放弃”,裁判员应认定其不放弃击球,应等待10 秒钟,而不能认为“自动放弃”。所以,那位打成双杆的击球员,未申请“放弃”,只是忘记了第二杆,不能“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裁判法的具体规定

《2015 规则》第五章,场上情况的裁决与处理第二条第二款“击球超时”中明确规定:“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 秒钟,宣判超时犯规后方可呼叫下一号。”这一规定告诉我们:

(1)当尚有续击权的击球员退到场外时,有权再次进场,而不能以“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续击权;

(2)从击球员再次进场到完成击球,只要不超过10 秒钟,就是合法的;

(3)如果再次进场的击球员,在裁判员计算10 秒过程中没有完成击球动作,则判超时犯规,退场。

综上所述,那位击球员应是“尚有续击权的击球员”,因为他没有申请“放弃”,不能被视为“自动放弃”。应允许他再次进场,在10 秒钟内完成击球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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