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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若是立刻走人,工资分文不给,这样合理吗?

 城市猎人5858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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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的做法当然是不合理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很多时候我们每个人不论处在什么样的场合和环境下,必须要按章办事才可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亘古不变的道理,身在职场更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才可以。

我们不难发现,在很多公司或者是企业当中都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作为公司里面的员工,要离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当中的有关部门递交离职申请,对于这个规定是合情合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在用人单位无法认定员工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30天是给予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满,用人单位可以办理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这条法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离职是每一位员工应有的权利所在,但是并不是说提出离职申请就可以走的,如果说和用人单位协调一致的情况下,你是可以打完离职报告立刻走人的,这样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担负任何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的,但是如果在这期间并没有允许走人,而是自己擅作主张,从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是有权利向你追究法律责任的。以上是对离职员工立刻走人这种做法的探讨,显然做法是不合理的,既然不合理就会有相应的赔偿的。

那么在提出了离职申请,不到公司规定的一个月便离职走人了,相当于工作期间旷工了,公司规定工资是分文不给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合理的呢?


针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也是有法律可循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其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劳动者当月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须发多少天的工资。如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多只能扣除当月工资的20%。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离职提前一个月打申请是合情合理的,至于在这申请的一个月内什么时候可以走要看自己和公司的协商了,但是在这一个月内自己自作主张离开了,公司有权利要求你赔偿和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不能说分文不发,如果公司这样做的话是公司违法了,自己可以去相关的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


所以说对于公司分文不给的做法是不合理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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