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永安里地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永安里东路,南至永安东里小区围墙,西至国泰饭店、北京铁路局、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用地边界,北至建国门外大街(具体范围以规划意见及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公开协商、摇号确定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六条 补偿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三)承租公房的按《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本方案中,1个被征收人为1户。 第七条 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协议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房屋,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非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方式确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实测面积确定。 第八条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生效比例由区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本项目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生效比例及正式签约期限以区征收办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时点的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只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
第二章 补 偿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三)搬迁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补偿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不足5000元/月的,补足至5000元/月发放,发放期限为4个月。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房屋符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条件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本项补偿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六)其他补偿 1.搬迁费: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2.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用: 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即插即热型厨宝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被征收人需向征收部门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 本项中移机费用补偿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调换 (一)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北花园、弘善家园、世华泊郡和远洋一方四处产权调换房源。 (二)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产权调换原则 1.北花园和远洋一方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北花园和远洋一方房源的,北花园房源首套房结算单价为7600元/平方米,北花园房源第二、三套房结算单价为15434元/平方米,远洋一方房源结算均价为220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应按以下标准确定最大可购买户型、面积及套数,具体户型、面积可根据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房源情况自行选择,不得兼选世华泊郡和弘善家园房源。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一居室房屋2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含)—2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两居室房屋和一居室房屋各1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含)—3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两居室房屋2套;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含)—4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任意户型房屋和两居室房屋各1套;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5(含)—60(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任意户型房屋、两居室房屋和一居室房屋各1套; (6)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含)—70(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两居室房屋2套,或者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任意户型房屋、两居室房屋各1套和远洋一方88平方米以下房屋1套; (7)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含)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两居室房屋2套,或者最大可购买北花园任意户型房屋、两居室房屋各1套和远洋一方任意户型房屋1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如被征收人放弃选择第2套北花园房屋,只选择1套北花园房屋的,可增加一间居室以北花园房源首套房结算单价结算,但不能分套。 2.弘善家园、北花园和远洋一方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弘善家园、北花园和远洋一方房源的,弘善家园房源结算单价为8500元/平方米,北花园房源结算单价为15434元/平方米,远洋一方房源结算均价为220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应按以下标准确定最大可购买户型、面积及套数,具体户型、面积可根据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房源情况自行选择,不得兼选世华泊郡房源。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最大可购买弘善家园一居室房屋1套和北花园一居室房屋1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含)—2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弘善家园一居室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含)—3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弘善家园两居室房屋1套和北花园一居室房屋1套;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含)—4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弘善家园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一居室房屋1套;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5(含)—60(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弘善家园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 (6)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含)—70(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弘善家园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和远洋一方88平方米以下房屋1套; (7)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含)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可购买弘善家园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和远洋一方任意户型房屋1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如被征收人放弃选择第2套北花园房屋,只选择1套弘善家园房屋的,可增加一间居室选择弘善家园房屋,但不能分套。 3.世华泊郡、北花园和远洋一方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世华泊郡、北花园和远洋一方房源的,世华泊郡房源结算单价为6500元/平方米,北花园房源结算单价为15434元/平方米,远洋一方房源结算均价为220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应按以下标准确定最大可购买户型、面积及套数,具体户型、面积可根据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房源情况自行选择,不得兼选弘善家园房源。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最大可购买世华泊郡一居室房屋1套和北花园一居室房屋1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含)—2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世华泊郡一居室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含)—3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世华泊郡89平方米以下两居室房屋1套和北花园一居室房屋1套;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含)—45(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世华泊郡96平方米以下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5(含)—60(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世华泊郡120平方米以下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 (6)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含)—70(不含)平方米的,最大可购买世华泊郡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和远洋一方88平方米以下的房屋1套; (7)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含)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可购买世华泊郡任意户型房屋1套和北花园两居室房屋1套和远洋一方任意户型房屋1套。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房源顺序 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先签协议先选房。 第十五条 本项目房源数量有限,选房数量不足的,被征收人应按其他产权调换原则选房。在正式签约期结束后,征收部门有权对上述四处剩余房源进行调配。
第三章 补 助 第十六条 旧城区改建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旧城区改建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0元/户。 第十七条 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00元/户。 第十八条 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 被征收人签署无自建房或同意自行拆除自建房声明的,按照100000元/户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选房确认单确定的建筑面积确定)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第二十条 自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的基准价格30%的自行购房补助。 第二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及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可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二)特殊困难补助范围包括: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的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的人员;持有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人员。 (三)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特殊困难补助。残疾人员50000元/证;低保人员50000元/证;大病人员50000元/人(多种大病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符合《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办法》的被征收家庭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章中的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和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章中的自行购房补助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章中的特殊困难补助和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预签生效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一次性享受50000元/户预签生效奖。 第二十五条 速签协议奖 1.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前30日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50000元/户速签协议奖; 2.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第31—60日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30000元/户速签协议奖; 3.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第61—90日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10000元/户速签协议奖。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前90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速签协议奖。 第二十六条 团体签约奖 征收范围内每栋居民楼内的全部被征收人视为一个团体,平房区域内的全部被征收人视为一个团体。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到生效比例的团体,该团体内已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奖励100000元/户。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前,被征收人所在团体全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该团体内全部被征收人奖励100000元/户。 第二十七条 签约比例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及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正式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总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享受签约比例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比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每高出一个百分点(百分点仅取整数部分,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被征收人可享受10000元/户的签约比例奖。 第二十八条 本章中的团体签约奖和签约比例奖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可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金额不得超过签约时实际可获得的以下款项之和:1.以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开始之日为价值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3.搬迁补偿;4.临时安置补偿;5.搬迁费;6.旧城区改建补助;7.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8.预签生效奖;9.速签协议奖。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补偿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非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征收补偿协议,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区政府可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成立指挥部,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十七)项“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以及重残、低保等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在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 1.户口以暂停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入的为准,并为独立家庭结构; 2.全部自建房用于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3.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正式住房; 4.选择本项目产权调换方式,且按方案最大分套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仍不能满足按家庭结构分套居住的; 5.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二、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 提出住房困难补助申请的家庭,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须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或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补助标准一 同时符合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1、2、3项的,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请,经相关公示程序审核通过并签署承诺自行拆除自建房的,可享受住房困难家庭补助70000元,并可享受旧城区改建补助50000元及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100000元。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申请家庭还可享受预签生效奖50000元。 (二)补助标准二 同时符合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1、2、3、4、5项的,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请,经相关公示程序审核通过并签署承诺自行拆除自建房的,除享受补助标准一中的各项补助、奖励外,给予一个房源指标,具体房源由项目指挥部根据房源情况确定,房源具体价格以主管部门审定价格为准。 三、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及公示流程 1.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承诺材料; (4)被征收人确认同意的书面文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意审核部门查询的授权文件。 2.项目指挥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符合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3.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上报项目指挥部进行审批,审批后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有人提出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补助标准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 4.符合补助标准一的,由项目指挥部出具审批表,待签订补充协议时确认补助金额;符合补助标准二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其他 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未配售过保障性住房;已配租或已取得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申请家庭成员须在选房前自行到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租及撤销资格的相关手续。 本办法由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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