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的规定主要提及了 搬迁费补偿标准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奖励标准…… 具体的规定请看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搬迁费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家和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空调、水电气、太阳能、电子防盗设备等迁移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予以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予以两次补偿。 (一)住宅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的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发。 (二)商业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分段累进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2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为1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2万元的按照2万元计发;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为80元/平方米。 (三)其他非住宅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分段累进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2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为8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发;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为60元/平方米。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中正常使用且不便移动的机器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房屋征收部门不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房屋征收部门不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房屋。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 (二)商业房屋。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2000元。 (三)其他非住宅房屋。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6‰予以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指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或者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按照记载或者认定的用途进行生产经营。 (二)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标明生产经营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生产经营者属承租、借用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的处理已自行依法解决,并达成一致。 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6%予以补偿。 四、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5%予以补助。 (二)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装修评估价值的30%予以补助。 (三)产权调换面积和结算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的,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基础上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源套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的,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20平方米的基础上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源套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基础上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源套型。 产权调换房源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增加面积相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源评估价格的90%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产权调换高层住宅的,另予以公摊面积减半的优惠。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助。 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改变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补偿。但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从事商业活动,并延续使用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且提供营业地址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完税证明的,可按照实际营业的面积、年限予以经济补助。营业期限满一年的,按照商业用途评估单价的85%与原房屋用途评估单价之间差额的15%结合实际营业面积予以补助,营业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5%的差额比例,但累计比例不超过100%。 五、奖励标准 (一)签约奖励。 签约奖励分为按时签约奖和整体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及奖励办法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的,奖励已签约的被征收人5000元/户;签约比例达到95%的,再奖励已签约的被征收人5000元/户;签约比例达到100%的,再奖励已签约的被征收人10000元/户。 (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腾空房屋的,奖励3万元/户。具体搬迁期限及奖励办法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六、本规定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或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面积。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 附属物包括围墙、水泥场地、化粪池、水井、河道驳岸、地栽树木、假山、烟囱等。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21年11月5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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