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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北京国税时隔多年再次申明一个好的处理方式

 松涛楼 2018-05-07

不久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给出了一个问题解答。

4.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公允价值为120万,企业应当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
答:
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二是按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这个问题我跟第三只眼郝龙航在2012年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实务深度分析》那本书的时候就专门详细讨论过这个问题。北京市国税局的于永勤老师在给我们北京税务师行业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的时候也专门做了讲解,而且当时市局还给了分析口径。于永勤老师结合会计处理和当时的申报表进行了详细分析。但是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一直争议不断,很多人没有吃透其中的内涵。北京局的这次解答旗帜鲜明地坚持了过往处理的正确逻辑。为了降低讨论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争议问题,我们此处省略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1、假设存货被用于业务招待,赠送给了客户。通常财务上会按照成本结转业务招待费处理。假设成本是100

借:业务招待费  (此处简化列示科目)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做视同销售,假设确定的公允价值是120,我们虚拟做所得税角度的分录:

借:业务招待费       120

       贷:视同销售收入      120

借:视同销售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两相对比,所得税层面多出了需要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这个正常进行纳税调整即可。会计上的业务招待费是100万,但是企业所得税层面的业务招待费是120万,税法上的所得税比会计上多出来20,因此需要调减,考虑到税法的招待费扣除规则是“税前打六折,不超千分五”。我们假设无论是100万还是120万都没有超过千分五,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60,需要调增40。但是对税法确定的业务招待费多出来的20部分应该调减12,两者互抵只需要调增28即可。也有的企业是将调增的40放在5000表15行调增,另外的调减放在30行其他。

目前上述观点招致的反对意见也很多。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多出来的20的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层面没有被确认,会计不入账,也就自然不允许纳税调减。我们认为会计不入账是会计规则导致的,而视同销售是税法的要求,当然应该考虑税法规则的增量费用。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多出来的20的业务招待费不允许纳税调减,结果和第一种观点一样。但是不让扣除(调减)的理由不一样,认为多出来的20没有对应的发票。其实很容易理解,这20是按照视同销售的结果自然产生的,不存在取得发票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多出来的20的业务招待费不让扣除,是因为所得税申报表不支持,这种观点其实是本末倒置,用申报表来确定实体政策。

“震惊”不怕火炼,北京局的操作确有先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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