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财产租赁所得” 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住房优惠税率: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次的认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纳税人的认定: 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面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修缮费的减除: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有转租的)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计税价格的确定: 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个人出租住房: 例:一、假设小明出租一套住房,月租金3500,发生的合理的修缮费用1000,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150,则小明本月应缴纳个税为: 1、3500-150(税费)-800(修缮费)<4000 2、费用扣除标准800 3、应纳税所得额=3500-150-800-800=1750元 4、应纳税额=1750*10%=175元 修缮费还剩200,在余下月份继续扣除。 二、若小明月租金为5000,其余条件不变,则则小明本月应缴纳个税为: 1、5000-150(税费)-800(修缮费)>4000 2、费用扣除标准为20%:(5000-150-800)*20%=810 3、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150-800-810=3240元 4、应纳税额=3240*10%=324元 修缮费还剩200,在余下月份继续扣除。 三、若小明月租金为4800,其余条件不变呢? 1、4800-150(税费)-800(修缮费)=3850<4000 2、费用扣除标准为800 3、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4800-150-800-800=3050元 4、应纳税额=3050*10%=305元 修缮费还剩200,在余下月份继续扣除。 个人出租非住房: 小明出租一套门面,月租金3万 ,当月发生修缮费1000,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4000,则小明本月应缴纳个税为: 1、30000-4000(税费)-800(修缮费) 2、费用扣除标准为20%,(30000-4000-800)*20%=5040 3、应纳税应纳税所得:30000-4000-800-5040=20160元 4、应纳税额=20160*20%=4032元 修缮费还剩200,在余下月份继续扣除。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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