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未认证发票如何做会计分录?

 昵称11935121 2018-05-08

版权声明:以下内容由会计网原创首发,转载请务必留言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来源,违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谢谢!

未认证发票如何做会计分录?

1、去年12月份计提的今年1月份的员工社保,1月份已经缴纳。现在汇算清缴,这部分费用需要调增吗?要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我是一般纳税人,在发票没有认证前,假如购进了一批办公用品,我做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现金 发票认证后,我做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借:管理费用(红字)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如果您购入当月即将认证、并可依法抵扣,则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购入当月未打算认证,但是判定可以依法抵扣,则可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认证通过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您判定无法抵扣,则可直接作为管理费用。

至于您的上述分录,也不能算不对;但是最好两笔分录在一个月里,否则影响月度报表的准确性。

3、5月1日之后,税率17改为16,11改为10,请问老师那我5月1日之前发生的预收账款应开具17还是16的税率呢?谢谢!

按照规定,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除了租赁业,其他业务预收账款并不发生纳税义务(至多预缴义务);所以,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率开具。

4、单位在收到劳务费发票后(发票上面只是预征了1.5%的个税)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代扣会有什么风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个人劳务费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对方开票时已经预征部分,可以在代扣代缴时预以抵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我公司员工在其他公司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以扣除个人缴纳的部分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并没有限制在哪里缴纳。但是需要注意:一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二是不能重复扣除。

6、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怎样处理?

首先,抵扣联税局认证完之后,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单独装订成册;要单独保管,以备税务稽查;

然后,做帐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贴在凭证后面。

7、佣金和手续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扣除类调整项目里,请问有税前扣除比例吗?

有的,贵公司可以参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8、请问个人赠与房产给直系亲属,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