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1995 年之前我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后离职。该段工作经历在档案中有记载。后来我在其他单位工作,将档案转出,但这些单位不接受我的档案,因此档案仍在我的手中,未拆封。因为临近退休涉及养老金计算问题,有工作人员告知 :如果档案在个人手中,可能会导致不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请问是否如此?相关档案保管机构应否接受我的档案? 安徽读者 卢女士 卢女士: 参保人员退休时是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等基本数据计算并确定基本养老金数额。 社保机构掌握实际缴费数据, 无需参保人员的个人档案。 但是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连续工龄的计算, 社保机构需要根据参保人原用人单位性质、 用工性质、 参加工作登记表、 相关部门的审批表等历史资料确定, 这些均需要依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员的个人档案。 档案在确定养老金标准中的作用主要是以证据形式体现的——证明基本事实的真实性 : 一方面,没有个人档案未必不能确定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 例如通过招工及审批文件、 用人单位的档案等也可以予以明确, 但个人档案具有连续性, 更容易确定个人的整个工作历程, 准确性高。 另一方面, 有个人档案也未必一定都按照档案的内容确定, 例如个人档案的记录错误,甚至有编造或伪造的内容, 可以为其他更具有确定性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指正, 则可能不能适用个人档案材料, 而应适用其他档案材料或文件资料等。 基于个人档案的这些特性, 如果档案长期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可能会导致对个人档案资料真实性的质疑, 即使是未拆封的档案, 由于档案资料审查部门可能无法核查封签的真实性而可能拒绝接受该档案。 如果封签是真实的, 社保机构则应当接受该档案并对个人资料进行审核。 即, 社保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档案在个人手中而简单拒绝对档案资料进行审核。 在实践中, 在审核养老金待遇时, 也多由参保人员个人从档案托管机构提出档案后携带至社保机构进行相关资料审核。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 档案在个人手中并不必然导致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 [1992]33 号) 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 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 辞退等, 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 1 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 部门, 职工被劳教、 劳改, 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 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根据这一规定, 街道等公共档案托管机构有义务接受离职等员工的档案。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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