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郑红兵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郑红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郑红兵在担任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科技副镇长、莆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科负责人、莆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科科长、莆田市建设局副局长、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4.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