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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依申请公开须知

 天天听红歌 2018-05-09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审计厅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55号,省审计厅1233房间。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571-87051622,传真号码:0571-87051624,邮编:310007。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浙江省审计厅。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jt.zj.gov.cn/)依申请公开栏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点击用户注册,注册后在网上提出申请。

  4.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浙江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浙江省审计厅门户网站(http://sjt.zj.gov.cn/)“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guide/index.jsp?jdid=20&unitid=204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需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受理机构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省审计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10.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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