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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篡改遗嘱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江中鸟6933 2018-05-09

【关键词】

遗产继承  篡改遗嘱   继承权丧失   

内容摘要

继承法规定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意见对“严重情形”又进行了细化,规定篡改遗嘱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王大和王二是兄妹关系。王二身患残疾,没有劳动能力。2006年其母亲去世,2008年其父亲去世。在收拾遗物的过程中,王大发现其父留有一份遗嘱,明确遗留存款15万元中的12万元留给王二。王大觉得对自己不公平,便模仿父亲的笔迹更改了遗嘱,将存款12万元留给自己。事后,王二对此事产生怀疑,经鉴定该遗嘱篡改。于是王二向法院起诉,要求独自继承其父亲遗产,王大丧失继承权。

不同观点

王大的行为是否属于“篡改遗嘱情节严重”?其继承权是否丧失?

具体分析

首先,依据《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故本案确认继承权的丧失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确认。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7条4款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王大为多分遗产而篡改了遗嘱,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王二的利益,导致王二生活困难,符合继承权丧失的条件规定,其父亲遗依法应由王二独自继承。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张久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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