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之前公司出事,多亏了你们案件办理到位,才能挽回损失……”说这句话的是江宁区博科金刚石线锯有限公司总经理俞光。 他为何这么说? 检察机关是如何帮助他的?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走进 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吧! 事情得从博科公司的前翻译段林森说起。段林森,日语专业高材生,博科公司的日语翻译。博科公司以出售金刚石线锯为主要业务,其出产的金刚石线锯由于采用了独特的技术,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非常严密的保密措施。 案件详情 在生产设备正式调试完毕时,全程参与设备设计及生产的段林森当时就起了贪念:既然我已经掌握了这些图纸和数据,为什么不利用这些自己开设一家公司呢? 段林森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伙成立南京新技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他把窃得资料上的厂家标识和设备名称全部涂黑,凭这些图纸四处订购零件。为获取生产资料,他甚至直接打电话给博科公司的零件供应商,从对方口中套取博科公司的信息,终于成功做出了能够生产合格产品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 新技术公司生产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流入市场后,金刚石线锯的价格迅速下跌。发现市场迅速流失、产品异常降价的博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新技术公司向其他厂家订购的部分设备,用于装配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 如何鉴定是否侵权 办案检察官实地考察了博科公司,同时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博科公司的技术进行专业鉴定,除外检察官还咨询多位专家,听取他们的意见。最终通过专业科技检索,得出结论:博科公司的金刚石线锯设备图纸是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 如何计算损失 本案中,博科公司因段林森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计算,可以将侵权利润视为博科公司的损失。而新技术公司获得的利益全部来自于段林森窃取的技术,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获利。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方意见,段林森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段林森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注:文中博科金刚石线锯有限公司、总经理俞光、日本专家木村、段林森、新技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案时间 检察官:雨花台区检察院知识产权科 周朝阳 商业秘密案件横跨技术与法律两个领域,理论上认识不统一、实践中取证难,一直是制约案件顺利办理的瓶颈。 不同于专利以公开换取国家授权保护,商业秘密属于不公开的自力保护,这导致人们对商业秘密权属和范围大小并不明确,办案中首先必须要根据“秘密性、管理性、实用性”三个特征来判断一项技术究竟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具有专业的办案人员,也需要企业在案发前具有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还需要调取大量侵权证据,特别是要依赖于专业的技术鉴定。 而另外一个难点则是损失认定方法的选择,立法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必须要针对不同侵权行为和损失结果寻找恰当的认定方法,而且这种方法必须合情合理还要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同时,商业秘密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牵动企业未来市场竞争格局,处理过程必须要经受各方考验,办案人员必须要抽丝剥茧、未雨绸缪,才能处理好各种潜在的问题。 文字 | 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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