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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买房记儿媳名下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好汉勃士 2018-05-09

摘要: 男方父母出资,以儿媳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按期还贷。不料购房不久,小两口即协议离婚。两位老人将前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近日,合肥市蜀山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属原告所有,老人补偿前儿媳房屋折价补偿款近15万元。

晨报讯 男方父母出资,以儿媳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按期还贷。不料购房不久,小两口即协议离婚。两位老人将前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近日,合肥市蜀山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属原告所有,老人补偿前儿媳房屋折价补偿款近15万元。

孙大爷和老伴自外地打工回到合肥,考虑到年事已高,就决定用多年积蓄在合肥购买房屋用来居住。由于两人无固定收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经过商量,决定用儿媳朱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孙大爷老两口缴纳了首付款和各项税费后,按月支付按揭款,并一直居住至今。

购房后不久,孙大爷儿子和朱某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与朱某无关,但要求孙大爷不要逾期还款影响其银行信用。此后,孙大爷多次要求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朱某始终未予支持。

孙大爷将前儿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名下房屋产权归孙某老两口所有,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朱某辩称自己拥有的50%的该房屋产权是财产赠与所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孙大爷的诉请。

蜀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大爷陈述借用儿媳身份证买房,明显不符合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结合社会普遍风俗习惯,该行为应认定为孙大爷老两口对朱某的共同赠与,用于维持其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由于朱某和孙大爷之子短短几个月即离婚,应视为赠与目的不能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属孙大爷所有,老人补偿前儿媳房屋折价补偿款近1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无权纠纷,同时也涉及家事纠纷,在考虑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故本案认定为赠与性质,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仅从经济成本角度来看,该房屋的一切支出都是孙大爷给付,朱某未承担任何成本,补偿15万元似乎不公,但实际上法官考虑到机会成本的因素,因房价增长,朱某因该房屋的存在丧失了购房的机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晨报记者 周勇 通讯员 朱广宇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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