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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赔偿标准及中断供应时责任认定

 丰源668 2018-05-09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赔偿标准及中断供应时责任认定

尉道合同法2018-05-09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在生活中使用率高、使用范围广,在《合同法》中属于有名合同,在实践中,此类合同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退费等情形,该违约责任的适用,需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的前提下。例如,供水合同中,只要供水方履行了供水义务即可认为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用水人即不可完全拒绝支付合同服务费用,因此,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赔偿标准即为供应方合同履行的程度,实际使用人仅可享有部分价款返还抗辩权而非全部价款返还抗辩权。

供应方中断供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供应方主动中断供应,以供电合同为例,根据《合同法》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供应方被动中断供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供应方主动中断供应时,应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被动中断应及时抢修,为及时抢修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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